Law-lib.com 2020-12-10 13:48:08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孝清 通訊員 帥學農 胡星星
男子駕車不慎發(fā)生單方面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卻不肯理賠。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依法判處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胡某車輛維修費65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原告駕駛自己名下小車不慎與一房屋突出的柱子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當即撥打被告電話,被告理賠員王某與原告取得了聯(lián)系,并說明系單方事故,不需要報交警,并告訴原告后續(xù)操作。后原告按王某要求傳送了事故現(xiàn)場照片、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等資料給王某,并將事故車輛開到4S店維修。2019年12月,原告小車修理好,4S店開具車輛維修費發(fā)票,載明原告受損車輛的維修費用為65000元。但當原告與王某聯(lián)系溝通理賠事宜時,被告卻不予賠付,雙方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原告起訴到法院。
法院院認為,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對保險期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被告辯稱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未及時報警,無法查明事故發(fā)生的性質及原因,及原告未提供評估報告證明車損費用的合理性及與本次交通事故的關聯(lián)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報警并非法定的必要程序;涉案車輛發(fā)生單方事故后,原告已及時通知被告,并按被告員工王某的通知,將事故車輛開到4S店維修;被告辯稱受損車輛此前存有舊的損傷,主張原告車損費65000元依據不足,法院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20-12-10 13:48:0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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