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桂林12月15日電(通訊員韋雪瑩 明樂如)得知他人靠“刷單”一天能賺幾百、上千,便拉親哥一起入伙,明知“錢不干凈”仍參與其中拿高額返利,最終,參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謝某甲等7人均被一網打盡。近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七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分別判決謝某甲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不等。
據謝某甲回憶,在2019年初,他在臨桂區認識了一位網名為“雷某森”的男子。當天,他在步行街的一家酒吧外看到“雷某森”與朋友正在用手機替人轉賬。出于好奇心理,謝某甲上去和他們攀談了下幾句,了解到原來他們兩人這樣做是在幫人刷單。當“雷某森”說到這樣“刷單”一天可以賺到幾百、上千時,謝某甲心動了。于是,他提出加入。“雷某森”用紙抄了一張手機軟件和他賬號的名單給謝某甲,并告訴他:“如果你感興趣的話,回去就把這些軟件下載好,再來找加我好友。”
到了2020年五月初的一天,謝某甲無意中翻出了這張紙條。“閑著也是沒事,就研究研究怎么做,還能賺些錢。”于是謝某按照紙條在手機上下載了多個境外軟件,并在網上購買了相應的賬戶來登錄,通過上述軟件與“雷某森”取得聯系,并加入了“雷某森”的工作群。看到群里的人每天就是“在用支付寶賬號收款后,再轉到指定的支付寶賬號”,就可拿到高額返利。即便明知“這錢不干凈”的情況下,謝某甲還是加入了他們,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涉嫌“洗錢”。
抱著“肥水不落外人田”的心思,謝某甲還招攬哥哥謝某乙(另案處理)等三人入伙,與“雷某森”之前安排的三人共同利用他人提供的支付寶賬號操作轉賬。
經審查,謝某甲利用他人的支付寶賬號轉賬“洗錢”的流水金額已逾400萬元,前后共七人參與這一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