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2-18 7:34:17 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吳先雄)12月14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某、楊某等7人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傳授犯罪方法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上訴一案進行終審宣判,分別判處7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安徽高院實行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以來審結的首起刑事案件。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張某通過網絡分別認識王某、邱某,得知王某對外銷售非法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裝材料及邱某需要非法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裝材料后,從陜西西安前往安徽合肥,著手從事銷售非法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裝材料。2019年4月至9月,張某等人先后向邱某等人銷售400套4瓶裝假口子窖白酒包裝材料、800套假冒古井貢酒全套包裝材料、50套假冒口子窖包裝材料以及散裝白酒。張某向邱某、蔣某二人傳授如何使用設備將散裝白酒和包裝材料制作成假口子窖白酒,再進行封裝、成箱等。隨后邱某、蔣某開始用張某傳授的方法制作假酒對外銷售。楊某從邱某等人處分別購買假冒口子窖白酒和假冒古井貢酒后,以每箱180元至30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盧某等人,盧某又轉售他人。
一審法院以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傳授犯罪方法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張某、楊某、邱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1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楊某、邱某、盧某、王某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罰金過高等理由,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訴。
安徽高院二審認為,上訴人楊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數額為147185元;上訴人邱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經營數額為50540元;上訴人盧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數額為110157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原判判處楊某、邱某、盧某罰金過高,應當予以糾正。對于王某提出的對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經查,王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銷售數量49200件,屬于情節嚴重。原審判決對其犯罪未遂、自愿認罪認罰的情節已認定并在量刑時考慮。對王某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張某、梁某、王某、蔣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及追繳違法所得、沒收財物部分。上訴人楊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上訴人邱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上訴人盧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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