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15 12:30:20 人民法院報
家住江蘇省海安市的朱老太,丈夫去世時已經86歲高齡。黃某是朱老太的姨侄,就主動照料起姨母的日常生活起居。朱老太去世后,養子章某將黃某告上了法庭,認為對方取走了老人賬戶上的23萬多元,系不當得利,要求其予以返還。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酌情按40%的比例確定被告黃某的遺產份額,扣除其應得部分應返還原告11萬余元。
章大爺和朱老太夫婦無兒無女。1972年8月,夫婦倆收養了章某。1988年9月,經公證確認,雙方正式確立了法律上的收養關系。此后數十年間,章大爺、朱老太與養子章某之間互相盡到了撫養與贍養義務。2014年底,章大爺去世,養子章某為老人操辦了后事。因其常年在外打工,留下86歲的朱老太一人在家。
黃某是朱老太的姨侄,也是她一墻之隔的鄰居,在一場交通事故中落下殘疾,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章大爺去世后,賦閑在家的黃某每天給朱老太送飯,兩人互相照料,而朱老太也時常給黃某一些經濟上的接濟。朱老太對黃某產生了極度的依賴性,于是將自己的全部款項交給姨侄黃某保管,并由他負責日常的生活開支。
2020年6月,朱老太去世。章某在辦理老人后事的過程中發現,黃某在朱老太去世前,以朱老太的名義累計取走了二老23萬多元的銀行存款。
自己才是二老的唯一繼承人,黃某憑什么將他們的錢據為己有,還拒不返還?在多次索要無果后,章某一紙訴狀把黃某告上了海安法院,認為黃某利用姨侄身份騙取朱老太的信任,對朱老太和其丈夫的銀行卡進行控制,訴請黃某返還不當得利。
黃某在法庭上辯稱,自己雖僅是姨侄,但在姨父去世以后的五年多時間里,朱老太的生活起居一直都由自己照料。除了生活費,看病用藥也花去不少錢財。他認為,章某在此期間并沒有盡到身為養子的贍養義務,不應分得朱老太的遺產。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本案中,黃某雖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其依靠對被繼承人朱老太生前扶養,分給其適當的遺產符合被繼承人的生前意愿。此外,黃某也對朱老太的晚年生活幾乎盡了全部義務。最終,法院酌情按40%的比例確定黃某的遺產份額,加計黃某為朱老太所支付的生活費用,判決黃某自留12萬余元,其余11萬元返還給章某。
法官說法
“本案名義上是一個不當得利之訴,實際上還涉及到收養、扶養、贍養、繼承等多個法律關系。”該案一審承辦法官陳廣平介紹說,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民法典中關于酌情分得遺產的規定沿襲了繼承法之規定,但刪除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限制條件。
陳廣平介紹,只要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無論是否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情形,均應當分給其適當的遺產份額。實際上,這也擴大了酌情分得遺產的適用主體范圍,體現了充分發揮遺產扶養功能的傾向。本案中,黃某沒有贍養姨母的法定義務,但其悉心照料姨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正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遺產繼承處理的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還關系到家庭倫理和社會道德風尚,酌情分得遺產的權利也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有力弘揚了團結友愛、孝老愛親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日期:2021-1-15 12:30:2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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