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26 10:01:09 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在一起確認收養關系無效糾紛案件中,丈夫以自己是患有精神疾病妻子監護人的名義,將妻子多年前擅自收養的女兒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妻子的這一收養行為無效。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認為長期穩定合理的事實收養關系,不宜否定其效力,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花某和柯女士結婚后,發現柯女士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1976年,兩人生育一子,該子也患有精神疾病,于1998年去世。1985年,花某與柯女士發生矛盾,兩人分居。
1988年,未滿周歲的女嬰曉蕓(化名)被柯女士領養,但柯女士一直未在主管部門辦理收養登記。1999年,柯女士帶曉蕓見了花某,花某方才知道柯女士收養曉蕓的事實。此后,花某每年均給付妻子數千元生活費,以支付曉蕓的學費等生活開支。日常生活中,曉蕓亦稱呼花某和柯女士為“爸爸”“媽媽”。曉蕓結婚時,二人也以父母的身份參加了婚禮。
2018年10月,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花某申請宣告柯女士無民事行為能力案。花某向法庭陳述,柯女士婚前就被確診為精神分裂,但結婚時其并不清楚,其與柯女士分居后多年無來往,直到2005年才又在一起。法院經審理,判決柯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花某為柯女士的監護人。同時,該判決還認定“曉蕓幼年時被柯女士領養”。案件判決后,柯女士因精神疾病發作被送醫住院治療。柯女士出院后,花某因自己也患疾病,無力照顧妻子?屡恳恢庇蓵允|照料。
2020年3月,花某以自己是妻子監護人的名義,和妻子一起把曉蕓訴至通州區法院,請求確認收養關系無效。
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曉蕓年幼時即被柯女士領養的事實,有生效判決為證,法院予以確認。曉蕓上四年級后,花某知道了收養事實。結合花某經濟上幫助撫養曉蕓以及花某、柯女士與曉蕓之間以父女、母女相稱,花某、柯女士作為曉蕓的父母參加曉蕓的婚禮等事實,可以確認花某、柯女士與曉蕓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撫養關系。
案涉撫養事實發生于1988年,即為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此時,辦理收養登記并非確認收養關系合法性的必要條件,花某、柯女士與曉蕓之間存在事實收養關系。
法庭上,花某辯稱,其與柯女士曾生育一子,故收養行為違反了計劃生育相關的政策法規,同時柯女士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收養子女的能力。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首先,雖然柯女士患有精神疾病時間較長,但精神疾病系醫學概念,民事行為能力系法律概念,兩者不能混同?屡吭2019年才經司法鑒定確認無民事行為能力,但并不能就此推定其在1988年收養曉蕓時無民事行為能力。
其次,花某、柯女士與曉蕓之間的事實收養關系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實施之前。在此前不同歷史時期,計劃生育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也有相應的規章,同時也有可生育二胎的例外,如《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在推行和鼓勵只生一胎的原則性規定下,規定了可按計劃再生一個孩子的情形。本案中,花某、柯女士婚生子自幼患有精神疾病,并不當然排除收養的合法性。
綜上,通州區法院認為,不能確認柯女士收養曉蕓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也不能確認存在違反計劃生育強制性規定,遂判決駁回花某的訴訟請求。花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除支持一審法院意見外還認為,花某雖為柯女士的法定監護人,但柯女士多年一直隨養女共同生活,由養女贍養,現花某代為起訴確認收養關系無效,還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遂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曹璐 顧建兵)
法官說法
裁判家事案件應更加注重司法溫度
“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并被列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痹摪付䦟彸修k法官高雁說,收養是組成家庭關系的方式之一,是為了幼有所育、老有所養。收養法保護的是被收養人和收養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既保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的權利,也保障收養人預期的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合法權益,因此,合法的收養關系應予以保護,穩定合理的收養關系應予以尊重。本案系收養法實施之前形成的收養關系,雖然沒有登記,但符合收養法律關系的其他要件,法律亦承認其有效性。同時,為了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關系和倫理關系,不宜輕易否認已存在幾十年的事實收養關系。
本案中,花某援引的收養無效的法律規定,皆是為了保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以防出現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情形。原告主張的無效情形并未認定屬實。即使屬實,客觀上也未阻礙被告的健康成長?屡恳褜B女曉蕓撫養成人,如果確認無效,會出現養女愿意贍養養父母,而法院援引保護子女條款否認雙方存在家庭關系的悖論,這無疑背離了收養制度的立法目的。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與社會的和諧穩定息息相關。因此,家事案件的審理和裁判,要更加注重司法的溫度!备哐阏J為,法院在處理包含收養糾紛在內的各類家事案件時,應當從公序良俗這一民法基本原則出發,考慮人情、倫理、社會風俗和習慣,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效結合。
日期:2021-1-26 10:01:0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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