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27 10:46:37 人民法院報
全民網絡消費時代的到來,使得快遞服務與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人們在享受便捷服務的同時,也承受著因服務不規范導致的郵寄物損毀丟失等風險,而快遞企業對此多以免責條款作為拒賠理由。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托寄物損壞而引發的郵寄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快遞公司因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無權援引免責條款,應全額賠償寄件人托寄物損失。
2020年3月,陳某在德邦快遞微信小程序上下單,將兩顆奧迪汽車的原款渦輪寄到北京買受人手里。因為該物件價值3500元,陳某對此進行了保價,保價金額為4000元,并在小程序上支付了保價費及運費。小程序中的電子運單服務條款第七條約定:“請您注意,除法律法規等明文規定外,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也不承擔賠償責任:7.2您自行包裝,到達時包裝完好而內件缺少或損壞。”快遞員上門取件時,發現陳某已將貨物包裝完好,便未拆開進行校驗。交付快遞前,陳某多次叮囑該物件價值很高,并專門拍下照片,證明包裝完好無損。然而在數天后,快遞到達目的地時,箱子內的兩顆渦輪同時遭到了損壞,無法修復使用,陳某遂向案外買受人退款3500元。后陳某多次找快遞公司交涉,卻始終未得到合理賠付。一氣之下,陳某將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免責條款為格式條款,德邦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陳某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僅以陳某電子下單程序設置需要必讀所有內容,就主張陳某對此知曉,無疑是免除其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判令德邦公司基于保價條款賠償陳某托寄物損失3500元。
德邦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德邦公司辯稱,根據電子運單服務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托寄物由陳某自行包裝,到達時外包裝完好而內件受損的,符合免責條款約定情形;且條款內容已加粗加紅,小程序也做了寄件人必讀的特別設置,若寄件人不閱讀且同意該內容無法完成下單操作,因此應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可據免責條款免除其賠償責任。
舟山中院審理后查明:一、德邦公司自述快遞員在攬件時并未當場檢視內件;二、該公司在兩審中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快遞員派件時已交予收件人本人,并告知其當面檢視以確認托寄物的完整無損;三、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托寄物受損系因不可抗力或托寄物自身合理損耗以及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第三人過錯造成。因此,德邦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義務和合同約定義務的情形,對托寄物受損具有重大過失,基于合同法公平合理之基本原則,不論免責條款效力如何,該公司均無權援引該條款免除其賠償責任。因此根據保價條款約定,作出了該公司需賠償陳某3500元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免責條款不應認定必然適用
案涉免責條款,系德邦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對該類條款的司法審查,如果不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相關情形,一般不宜認定無效。畢竟合理的風險控制和分配也是保證交易正常進行的重要因素,司法權對此應避免冒進阻卻。
但是,如果快遞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托寄物受損,則應排除免責條款的適用,不論該條款效力如何。否則,意味著快遞公司可以依據免責條款免除基本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對寄件人來說顯失公平。根據郵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陳某選擇德邦公司郵寄托寄物,該公司作為專業快遞企業應對其實際控制的托寄物予以妥善保管,并安全運輸到指定地點,交予指定收貨人;同時,因陳某已對托寄物進行保價,德邦公司理應更加謹慎地履行合同義務。而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德邦公司在攬件時并未盡到檢視義務、在派件時存在重大瑕疵,且沒有提供證據表明托寄物系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受損。故法院基于德邦公司違反了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對托寄物受損存在重大過失而判決其賠償損失。
日期:2021-1-27 10:46:3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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