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3-25 7:30:46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楊傲多 通訊員 唐歡
小孩兒玩某手游,在某平臺“豪擲”108000元買賬號,這筆巨款父母能否追回?3月24日,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民事糾紛案件。
庭審現場
由于該案在當今網絡社會中具有較為典型的法律意義和教育意義,高新區法院將該案庭審搬進了美洲花園社區。該案在庭審中有法官主持調解,雙方在法官辨法析理后當庭達成了調解協議,最終商家退款88000元,當庭履行完畢。
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7日,11歲的王某在母親處于生二胎后“坐月子”休養期間,偷偷使用母親在某平臺綁定的手機號進行了17筆消費,共計花費十萬余元購買游戲賬號。后王某的母親發現此事并多次與商家溝通協商退款,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王某的母親遂起訴至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網絡公司退還十萬余元,并承擔訴訟費。
王某購買游戲賬號的消費記錄
被告某網絡公司提出,其與客戶的交易均是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客戶在交易平臺綁定手機號,并需輸入正確的交易密碼后才能完成交易,本案并無任何證據顯示交易對方為未成年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應退還任何款項。王某母親則堅持認為,本案系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消費,其花費十余萬元購買游戲賬號,該行為已超出其年齡段該有的認知水平,屬于無效行為,被告應全額退款。
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第三方交易平臺顯示綁定的手機號碼注冊人為王某的母親,但鑒于其正處于二胎產后“坐月子”休養期間,從消費時間、購買游戲賬號類型及事后維權等信息判斷,案涉網絡購物行為的實際操作人為王某具有高度蓋然性。同時,因王某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為未獲得法定代理人追認,故前述網絡購物合同應屬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未成年人應向商家返還賬號,商家應向未成年人返還款項,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王某客觀上已實際掌控游戲賬號長達數月,并使用該游戲賬號進行了娛樂,該期間游戲賬號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應作為商家的損失認定。同時,商家通過平臺銷售賬號支出了服務成本,且賬號回收后存在再次交易的銷售成本和安全功能升級的維護成本,該項亦為商家損失。綜上,王某及其家長和商家均存在過錯,雙方應對商家的損失按過錯程度進行分攤,即被告在扣除應由原告承擔的損失后退還剩余消費款項。
本案承辦法官謝菲告訴記者,購買游戲私服、游戲賬號、游戲充值,都屬于一種新型的網絡消費行為。對比傳統的商事交易,網絡交易通過虛擬數據進行溝通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對交易對方真實身份的驗證。若在日常生活中,家長因疏于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導致了前述網絡消費行為的產生,為了保證維權活動的正常開展,家長一定要注意對未成年子女網絡消費的行為進行證據固定,否則基于網絡交易的特殊性,銷售方及平臺已經審查了實名信息、驗證了消費密碼,在不存在主觀過錯的情形下,該交易行為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有效,從而導致無法退款。
謝菲表示,即使交易行為被認定為無效,但因為家長在監管未成年子女及保管交易密碼等行為上存在過錯,若銷售方因此交易行為無效而實際產生了平臺交易費等損失,該部分損失亦應當由未成年人家長根據過錯程度進行分攤。
隨著網絡消費的普遍化、低齡化,未成年人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在線游戲等消費活動及進行在線交易。在未成年子女的娛樂活動中,家長應立好風向標,明確時間段,在提倡勞逸結合的同時,切實加強對子女的教育,同時強化對個人信息和賬戶、財務的管理。
謝菲建議,針對游戲賬號、游戲道具等游戲類商品,交易平臺必須嚴格落實實名認證,加強消費時的語音認證或動態臉部識別認證,盡量確保系“真人消費”。同時在消費金額及消費次數上予以一定限制,避免此類情形發生。其次,平臺可探索實施預警提示制度。針對用戶在交易平臺上的消費數據,可定期進行數據篩查分析,一旦發現用戶消費商品與以往消費商品類目出現較大差異(比如從生活類用品轉變為游戲類商品)或單次消費金額超過以往消費水平時,應及時通過系統向用戶發送預警提示。最后,針對進駐平臺的經營范圍為游戲類產品的商家,平臺應積極探索創立專線審核及考核評價體系,對于商家未嚴格識別和阻攔未成年人游戲類商品交易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并在商家好評度、信譽度等方面予以體現。
日期:2021-3-25 7:30:4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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