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4-1 13:15:18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吳曉鋒 通訊員 向琦琦
3月31日上午,萬州區法院公開開庭遠程審理了重慶市首例高空拋物罪一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鐘某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與其前夫在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吵,為了泄憤,陸續將屋內椅子、花瓶、電飯煲、床頭柜、電視機等物品,從12樓扔出窗外,導致樓下人行通道旁停放的4輛車不同程度受損。當日,被告人鐘某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鐘某某的近親屬賠償受損車輛修理費,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被告人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表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以前,司法實務中,對于高空拋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一般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但該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時,最少要判刑三年。這就導致刑法對該類行為的處罰性過重,罪責刑不相適應。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法條的制定和適用,能更加準確的對高空拋物涉嫌犯罪行為予以刑罰處罰,避免了以往要么不能處罰,要么處罰太重的情況,符合罪責刑相適宜的刑罰原則。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故意高空拋物,存在下列情形: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仍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作為一名公民,要增強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清楚地認識到高空拋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理性規范自身行為,切莫以身試法。
日期:2021-4-1 13:15:1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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