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4-20 11:28:22 人民法院報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由九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一審宣判,判處被告劉某獻、程某、劉某瑩共同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懲罰性賠償金5208033元,被告鄒某林在2639969元賠償金范圍內與被告劉某獻、程某、劉某瑩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四被告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并共同支付該案的會計審計費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因社會公眾對口罩的需求量激增,被告劉某獻、程某、劉某瑩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于同月26日前往湖北省仙桃市,分兩批次從仙桃市小作坊購買了71萬只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者名稱的“三無”產品口罩,第一批50萬只,第二批21萬只。劉某獻、程某聯系到廣東的買主后,先后雇用兩輛貨車將71萬只口罩直接銷售至廣東省深圳市、揭陽市兩地。
劉某獻、程某、劉某瑩在銷售出第一批50萬只口罩之后,劉某獻邀請被告鄒某林合伙銷售口罩。四被告商定了利潤分配比例和合伙分工。劉某獻占股40%,負責出資并管理資金、進貨、銷售,程某占股30%,負責進貨、銷售、管理賬目,劉某瑩占股20%,負責發貨,鄒某林占股10%,協助劉某瑩發貨。
2020年2月1日至2日,劉某獻、程某又先后兩次分別從仙桃市小作坊購進“三無”產品口罩20萬只、10.4萬只,通過網絡對外銷售,并宣稱所銷售的是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通過快遞郵寄方式向全國多個省份郵寄口罩10萬余只。
經當地公安機關委托相關部門檢測,被檢樣品細菌過濾效率檢驗項目不符合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YY/T0969-2013的技術要求。
另查明,江西省德安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判決書,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獻、程某、劉某瑩、鄒某林四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九江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劉某獻、程某、劉某瑩、鄒某林在新冠肺炎疫情暴發期間做虛假宣傳、銷售偽劣口罩,明知所銷售的口罩不具有防病毒功能,卻對外宣稱具有病毒防護功能并進行銷售。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被告劉某獻、程某、劉某瑩、鄒某林的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公共衛生安全,應就其已銷售且流入市場的產品銷售金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審計,被告劉某獻、程某、劉某瑩、鄒某林銷售偽劣口罩金額總計1736011元。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被告劉某獻、程某、劉某瑩按前述銷售金額三倍即5208033元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予以支持。另外,被告鄒某林參與上述偽劣口罩的銷售,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鄒某林在2639969元賠償金范圍內與被告劉某獻、程某、劉某瑩連帶承擔賠償責任,予以支持。因該案牽扯到的購買者涉及多個省市,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四被告就其侵權行為在全國發行的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查明上述事實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日期:2021-4-20 11:28:2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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