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4-30 11:25:37 人民法院報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利用搜索關鍵詞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5萬元。被告已于宣判后自動履行,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成立于2004年的原告鴻新公司與成立于2017年的被告歐A公司均系株洲地區公司,主營業務均為換熱器等換熱設備、冷凝器設備等。原告鴻新公司于2009年在第11類換熱設備、冷凝器設備等申請注冊了與其企業字號相同的“鴻新”商標,該商標于2017年獲得了湖南省著名商標稱號。經過推廣,鴻新品牌在換熱設備、冷凝器設備等領域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相關業務遍布全國,鴻新公司的企業名稱也為業內所普遍知悉。
2020年7月21日,鴻新公司發現,登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主營的“360搜索”,在搜索欄輸入“株洲鴻新”“株洲鴻新實業”“株洲鴻新實業有限公司”等文字,會在搜索結果中顯示“湖南歐A換熱實業”“湖南歐A換熱實業有限公司”,點擊即可進入被告歐A公司的官方網站。經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核實,系歐A公司在系統后臺以其注冊的賬戶將搜索關鍵詞設置為“株洲鴻新”“株洲鴻新實業”“株洲鴻新實業有限公司”。后經協調,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將上述關鍵詞下線。
鴻新公司為維護其權益,向株洲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鴻新公司與被告歐A公司主營業務基本重合,存在競爭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引起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歐A公司將“株洲鴻新”“株洲鴻新實業”“株洲鴻新實業公司”等作為搜索關鍵詞,結果指向“湖南歐A換熱實業”“湖南歐A換熱實業有限公司”及其官方網站,相關公眾可能會誤認為歐A公司銷售的商品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引起混淆。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定,鴻新公司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影響,結合原、被告屬于同業競爭,且均在株洲地區,市場競爭較為激烈,被告對原告的競爭力與影響力具有一定的認知,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故意,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等因素,判令被告歐A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5萬元。
■法官說法■
企業名稱影響力認定不以所有消費者認知為前提
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企業名稱,是作為法人的公司或企業長期對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名稱。在網站的搜索引擎中,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的,實際是利用他人企業的知名度,達到宣傳和推廣自己的目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市場競爭具有開放性和激烈性,市場競爭行為也存在多樣性和可變性。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的目的在于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確保在變化多端的市場競爭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護。經營者的混淆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包括消費者的誤認,既可能損害誠信經營者的商業信譽,也會不正當的減少誠信經營者的交易機會,增加侵權行為人的交易機會,系反不正當競爭法必須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及其字號的認定不以所有消費者的認知為前提。反不正當競爭法指向的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系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相關公眾的范圍要結合企業的經營范圍、行業競爭指向、商品消費者受眾等因素來判定。企業經營時間、行業競爭力、消費者范圍、商標與企業名稱是否結合等均可以作為判斷企業在相關公眾中是否具備一定影響的因素。而上述因素也是法院判決賠償損失的重要依據。
在互聯網發達的今天,利用網絡進行競爭已經成為諸多經營者的選擇。但經營者應當在追求先進性、多樣性的同時,注重公平性與合法性,誠信經營,要避免攀附他人商譽、造成市場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
日期:2021-4-30 11:25:3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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