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5-6 13:34:06 人民法院報
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云辦公”不僅是臨時性、局部性的辦公場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亦可能出于辦公成本、靈活性、工作生活平衡等方面的考量,主動、常規性采用“云辦公”模式。云里公司(化名)以王先生“云辦公”期間工作量不足為由扣除王先生工資3000元,仲裁裁決云里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工資差額后,云里公司以要求確認無需向王先生支付工資差額3000元為由起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于2018年9月1日入職云里公司,擔任新媒體運營崗位工作,月工資標準為17000元。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王先生未到辦公場所出勤,云里公司安排其以線上方式遠程辦公,期間云里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工資14000元。
云里公司訴稱,因王先生在遠程辦公期間工作量不足,故其公司扣除3000元工資具備事實基礎。同時,云里公司還主張王先生存在偽造數據流量獲取工資的情形,要求王先生退還已經支付的工資。
王先生辯稱,其遠程辦公期間完成了公司要求的工作任務,雙方對于工作量并無約定,云里公司扣除其工資沒有事實依據,應當向其支付工資差額。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云里公司安排王先生遠程辦公期間,云里公司雖主張王先生工作量不足,但未能就此提交證據證明,亦未舉證證明王先生存在偽造工作業績的情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云里公司的訴請。
■法官提醒■
當前,辦公場景越來越多地采用線上、遠程“云辦公”的形式,對常規辦公場景下用人單位的管理、規章制度帶來沖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更新有關規范規章制度。
遠程“云辦公”模式下,勞動者提供勞動情況主要反映在勞動成果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部分勞動報酬須經過工作業績考核,則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者工資構成、業績考核標準及程序等與勞動者作明確約定并實際遵照執行,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勞動報酬。
此外,我國勞動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遠程辦公模式下,對于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用人單位亦應當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可通過電子系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勞動者公示,以此確立“云辦公”模式下的規章制度。
“云辦公”模式置于網絡環境中,用人單位無法通過面對面的形式直接接觸到勞動者,但在工作時間內,勞動者仍處于用人單位的辦公場景當中,應當依法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時,“云辦公”場景較之傳統的辦公場景,勞動者的行為均可能產生各類信息痕跡,用人單位應在合法、合理范圍內行使企業管理權,并在管理過程中尊重勞動者的個人隱私。
日期:2021-5-6 13:34:0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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