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5-10 14:12:09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薛蘇蓉
5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一起危險作業犯罪案件,南潯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實施以來,全國首例因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危險作業罪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月至今,湖州某建材公司使用戊烷作為燃料用于生產砂漿。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在對該建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戊烷罐儲存場所沒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危化品汽化場所有非防爆電氣設備、戊烷罐區缺少消除人體靜電裝置等共6條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其中戊烷罐儲存場所沒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屬于《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規定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針對上述情況,執法人員對該建材公司開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停止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施,未經審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
此后,作為該建材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余某與其他股東就整改問題進行商議,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3月2日,余某在明知公司已被處罰且未進行任何整改的情況下,擅自下令企業重新開工生產,并繼續使用原有的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余某還在儲罐內戊烷消耗用盡后,自行聯系又購買27.76噸新戊烷用于生產作業。3月17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再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進行任何整改,卻仍在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施生產作業。
南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作為企業實際控制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鑒于該公司已進行整改,被告人余某當庭認罪認罰,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施行,危險作業罪正式入刑。
根據法條規定,危險作業罪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法官說法】
海恩法則指出,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此次,“危險作業罪”入刑,對安全生產領域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充分展示了國家打擊安全生產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大決心。安全生產無小事,事故警鐘應長鳴。廣大企業應當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強化責任落實,牢牢守住安全生產的底線紅線。人民法院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完善行刑銜接機制,依法從快從嚴懲處安全生產犯罪行為,切實守護好人民群眾生產財產安全。
日期:2021-5-10 14:12:0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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