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單位將個人專利當成職務專利申請,后以200萬元轉讓;員工辭職后換個“馬甲”,將職務發明成果提交專利申請——
職務發明權屬引紛爭 誰摘走了誰的“桃子”
閱讀提示
根據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實踐中,個人以職務發明牟利、企業侵占個人發明等情況引起的糾紛時有發生。法官指出,鼓勵公民發明創造,是法律基本原則。職務發明認定,應當在合乎立法本意的基礎上平衡單位與發明人之間利益。
用人單位將個人專利當成職務專利申請,后又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僅給員工發明人獎勵3000元,這樣的事發生在郭明身上。郭明提起訴訟后又于3月22日撤訴,同意調解:單位給予郭明一次性賠償5萬元,基本工資每月漲540元。“不能鬧掰,以后在行業內也不好混。”郭明說。
近年來,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知識產權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企業商業競爭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隨著包括科研人員在內的企業員工流動越來越頻繁,由職務發明引起的專利權屬糾紛也在不斷增加。
企業主張:自家員工做的算職務發明
郭明是遼寧一家石化企業員工,本職工作是清潔生產工藝研發,平時愛搞些小發明、小創造。由于運輸企業司機偷用公車汽油的事偶有發生,2015年,郭明發明了一個可以安裝在卡車油箱管路上的聯網監測器,可解決這一問題。用人單位花了近3年時間幫他申請了職務發明專利,同時獎勵他3000元。2019年3月,公司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了這項專利。半年后,郭明將公司告上法庭。
訴前調解中,用人單位以“郭明簽訂了勞動合同是公司員工,所以是職務發明”為由拒不給付轉讓盈利。調解員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員工’身份不是重點,重點是用沒用‘公司東西’。”調解員說,郭明自費在二手市場買的材料,發明完成后才用公司車輛進行測試,屬于非職務發明。
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設計人為專利權人。但有的員工并不知是個人發明,沒有主動爭取發明所得。
職務專利申請6年后,裝配鉗工黃耀文才通過徒弟的一次咨詢,得知自己的“預制構件安裝垂直測量儀”技術應當是個人發明。
2020年3月,黃耀文的徒弟提交個人發明申請前咨詢律師,得到答復“既不是公司分配任務,也沒有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勞動合同上明確,裝配鉗工工作職責是承擔裝配工作任務,不包括發明創造,所以可以申請為個人發明。”
不過,員工一般難以舉證自己沒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上海段和段(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宇平解釋說,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員工主張未利用,對于這種不存在的事實,很難進行舉證證明。
員工鉆空子:團隊成果被摘“果實”
職務發明認定的重要一步,就是判斷該發明人是否受雇于某個單位。但隨著人員就業形式、企業用工方式和對外技術合作的類型不斷豐富,單位和員工的關系多種多樣,這也使得判斷發明人是否屬于“員工”變得復雜起來。
2019年9月,一起將職務發明申請為個人發明的行為被法院責令改正。
原來,2017年1月,退休后的何宇被原單位營口某包裝企業返聘,仍從事原來的工作,崗位和職責不變。2018年10月,何宇申請一項發明專利,是對企業另一項專利技術的改進。
何宇認為,自己沒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是公司員工,所以不算是職務發明。而法庭審理后認為,何宇與公司是勞務關系,是此前“勞動關系”的延續,且兩項專利相關性極強,可以構成職務發明。
退休返聘、借調、實習、兼職……這些“非正式員工”的發明屬不屬于職務發明?
沈陽市一位審理過此類案件的法官鄭虹表示,即便不是“員工”,主要用了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也是職務發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第2款規定,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也是職務發明。
鄭虹在審理中發現,不少單位沒有規范的立項文書,導致在職務發明認定中乏力。“沒有立項就沒法認定是單位布置的任務。出于立法本意的考慮,為了不打擊個人發明熱情,很難傾向認定為職務發明。”
根據《細則》第12條第3款,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也是職務發明。也就是說辭職一年后的發明不算作職務發明,立法本意是避免降低技術人才在行業內的流動性,從而間接削弱技術創新。然而,竟有人用此鉆空子。
大連某軟件開發公司核心研發團隊成員孫曉飛在辭職一年后,以新公司同事的名字申請個人專利。法庭上,軟件開發公司無法提供該同事主要利用該公司物質技術條件的證據,使得團隊三年的研發被他人摘了“果實”。
法官建議:平衡雙方利益是關鍵
“既不能打擊發明人的發明熱情、抑制自主創新,也不能讓單位失去投入生產要素資源所期待獲得的智力成果。”鄭虹說。近年來,國家出臺系列文件和措施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公民發明創造,既是法律基本原則,也是重要國家政策。職務發明認定,應當在合乎立法本意的基礎上平衡單位與發明人之間利益。
“好的職務發明制度可以減少與員工發明人的糾紛,同時激勵內部不斷實現技術創新。當企業準備進行融資或上市時,妥善管理將會很大程度上減少知識產權盡職調查中潛在的風險。共享發明成果,才是企業和員工雙贏的道路。”鄭虹建議,在發明研發和申請前,企業和員工就定好權屬、獎酬標準、支付條件和支付方式。
孟宇平告訴記者,2015年4月,《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曾對實踐中爭議較多的點進行回應,但該草案目前尚未出臺。她呼吁加快推進相關法規落地,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同時,孟宇平表示,專利法第15條規定,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當下對員工發明人而言,應當主動維護其獲得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共享技術創新成果的合法權益。 (部分受采訪對象為化名)(記者 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