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6-15 14:27:28 人民法院報
結婚時簽訂贈與房產“愛的合約”,房產過戶后不出3個月雙方分居,女方起訴離婚。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受贈房屋具有彩禮性質,判決女方在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的前提下將案涉房屋歸還男方。
都經歷過一段婚姻的大民和阿惠經人介紹認識并相愛,考慮到給無依靠又要獨自撫養幼女的阿惠一個保障,兩人協商確定將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產贈與阿惠所有。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記結婚,領證當日,雙方簽訂合約,并載明“某某房屋是大民婚前財產,現經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上述房屋的產權歸阿惠單獨所有”,并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該套房產的不動產轉讓手續。
然而,贈送房屋的事情遭到了大民家人的強烈反對。2020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兩人進行協商,提出對房產份額進行重新分配,給阿惠25%的份額。大民贊同了房產份額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兩人因此逐漸產生了隔閡,之后兩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產變更登記后離婚。
阿惠不同意,便一紙訴狀告到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兩人離婚,確認上述房產歸其所有。大民則認為阿惠應將該房產返還。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擬定的合約就涉案房產的轉讓、房產回轉的條件以及以后房產的歸屬作了明確約定,從中表明大民將涉案房產轉讓給阿惠,是以雙方結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長久穩固為真正目的。換言之,涉案房產成為維持雙方婚姻關系的擔保。故從這一層面來看,涉案房產具有彩禮的性質。
雙方在登記結婚后不足半年開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訴離婚,且贈與行為足以導致大民生活面臨困境。現大民要求阿惠返還涉案房產,法院予以支持。然而,雙方婚后畢竟經歷過共同生活,從適當照顧女方權益的角度考慮,判決準予阿惠與大民離婚,阿惠將房屋返還給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經濟補償13萬元。
兩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舟山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彩禮是按照一般的風俗習慣,由婚約一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向對方贈送的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即在判斷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上,要充分考量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等多種因素,對案情進行綜合的整體把握予以判定。本案中,大民和阿惠結婚登記不久便開始分居生活,于阿惠而言,意味著以短暫的婚姻取得市值達百萬元的財產;于大民而言,將在短暫的時間內損失百萬元的財產,該贈與行為足以導致其生活面臨困境。上述此消彼長之狀態,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決要求阿惠返還涉案房產,但給予經濟困難的阿惠一定的經濟補償更為合理。
日期:2021-6-15 14:27:2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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