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6-16 15:50:53 人民法院報
江西寧都一男子為了讓自己的房屋不被執行,與他人惡意串通,偽造借條進行虛假訴訟。日前,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案,以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嚴某發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嚴某發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與其妻子郭某蘭(另案處理)以夫妻名義,先后向嚴某生、郭建某、郭青某、官某虹借款,其中向官某虹借款50萬元。2018年期間,因嚴某發一直拖欠官某虹50萬元借款未還,官某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調解結案。后嚴某發未按調解書約定的義務履行還款責任,2019年1月,官某虹向寧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經法院查明,嚴某發有一套坐落于寧都縣對坊鄉街上的房屋,法院于是對該套房屋進行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為達到降低其他申請執行人財產分配比例,讓申請執行人放棄拍賣其房屋的目的,嚴某發找到嚴某生、郭建某、郭青某(均另案處理)3人商定,書寫虛假借條、偽造民事借貸關系,并由嚴某生、郭建某、郭青某3人向寧都法院提起對嚴某發、郭某蘭的虛假民事訴訟,以此保全房屋。嚴某發、郭某蘭向嚴某生、郭建某、郭青某出具了虛假借條,3人按照嚴某發安排,聘請律師、擬好訴狀,以虛假借條為憑證,于2019年3月向寧都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件立案后,于同年4月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據此制作了3份民事調解書。后嚴某生、郭建某、郭青某依據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向寧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0年10月,被告人嚴某發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寧都縣公安局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1年2月,嚴某發、郭某蘭與官某虹達成還款協議,并取得了官某虹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嚴某發與他人惡意串通,偽造虛假債務憑證,以捏造的債權債務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干擾了正常司法活動、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查明以上事實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日期:2021-6-16 15:50:5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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