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7-7 8:51:23 法治日報——法制網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近日,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8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禁毒工作開展情況,并發布了韓某德容留他人吸毒案、張某剛非法持有毒品案、賀某根販賣毒品案、冶某云運輸毒品案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據了解,2018年以來,檢察機關受理的毒品案件呈逐年下降趨勢,毒品犯罪高發勢頭得到遏制,但全省禁毒形勢仍不容樂觀,毒品案件在全省檢察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罪名中排列第6位。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青海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662人,提起公訴798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214人,提出量刑建議195人,法院采納量刑建議164人。
2020年1月28日,韓某德在海東市循化縣街子鎮某賓館用本人身份證登記了房間,并與韓某清、韓某才、馬某都3人一同入住。當日21時許,韓某德容留韓某清等3人在房間內吸食毒品冰毒。次日8時許,公安民警將韓某德和3名吸毒人員抓獲。
循化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本案中韓某德在賓館開房,客觀上雖只有使用權,但在其入住的時間段內對該房間取得控制權,只要在該時間段內容留他人在其登記入住的房間內吸毒,該場所就應屬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構成要件中的場所。韓某德尿檢結果呈陰性,證實未吸食毒品,但其他被容留人員尿檢結果呈陽性,結合全案證據,韓某德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5月14日,循化縣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韓某德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韓某德當庭認罪服判,表示不上訴。
“龐大的吸毒群體是毒品犯罪難以根治的根源之一,容留他人吸毒是對吸毒者的縱容與幫助。”青海省檢察院新聞發言人、第一檢察部副主任黨春艷說,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知道吸毒是違法行為,但并不認為容留吸毒是違法行為。本案中,韓某德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在賓館登記房間,在明知他人吸毒的情況下仍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場所,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懲處。
2017年8月25日15時許,張某剛在西寧市城中區長江路洞天商城門口天橋下,從中通快遞員手中領取一黑色塑料袋包裹(收件人張亮光),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經拆檢,該包裹內裝有一橙白相間紙盒,紙盒內裝有一對藍白相間的電腦音響,將電腦音響底座拆解后發現用白色衛生紙和白色塑料包裝的甲基苯丙胺兩包,合計凈重94.57克。
該案由西寧市公安局指定湟源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被告人張某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張某剛到案后始終作無罪辯解,否認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的毒品與其有關,并辯稱遭人陷害。
針對張某剛的辯解及案件事實、證據存在的問題,湟源縣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就案件線索來源、毒品上家、毒品來源等事項予以說明,并就退補的目的、方向、意義詳細說理。通過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找到了本案的毒品上家歐某泉(另案處理),證實張某剛與歐某泉素有來往。案發前,雙方對毒品寄遞運單記載的收件人地址、姓名、電話號碼、運單號進行了反復確認,且現場查獲毒品包裹上的運單號與雙方聯系確認的運單號一致,足以證實張某剛主觀上明知歐某泉寄遞的音響中藏匿有毒品,排除了張某剛辯解被人栽贓陷害的可能。
湟源縣檢察院審查認為,張某剛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提起公訴。2018年10月15日,湟源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張某剛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兩萬元。張某剛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8月6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黨春艷介紹,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其接收物流寄遞毒品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故不能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但其接受的毒品數量已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應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檢察機關通過全面審查客觀性證據,列明指向明確的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完善證據,最終形成證明結果排他、能夠相互印證、鏈條閉合的客觀證據證明體系,有效指控了被告人的罪責,使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得到懲治。
黨春艷表示,下一步,青海檢察機關將強化檢察擔當,積極主動作為,著力落實禁毒工作責任,著力解決突出毒品問題,著力推進禁毒工作改革創新,加強協作聯動,最大限度提升禁毒工作整體合力,為新時代禁毒人民戰爭貢獻檢察力量。
日期:2021-7-7 8:51:2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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