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8-4 9:11:08 人民法院報
近日,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父子倆買房“跳單”,中介訴請支付違約金的居間合同糾紛案。法院審理后認為,違約應支付的金額問題需考慮中介公司提供服務的程度,而不是要求買方支付約定的全部報酬,依法一審判決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林某父子欲購買房屋,父子倆到上杭某房產中介公司請求介紹和幫忙尋找適合的房源。中介公司介紹房源信息后,林某父子請求帶其到現場看房。中介公司與林某父子簽訂了“看房確認書”,明確約定了應承擔的中介報酬為成交價的2.5%及違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捶亢,林某父子對該房源表示滿意,有購買意向,為此,中介公司與轉讓方溝通,在多次溝通協商后,雙方基本達成轉讓條件。林某父子得到中介公司提供服務的費用清單后,前往另一房產中介公司咨詢中介費用的承擔及數額,該公司工作人員知悉林某父子欲購買的房屋后,表示可以少收中介費,讓林某父子在其公司成交。之后,林某父子繞開上杭某房產中介公司,在另一房產中介公司幫助下,與房屋轉讓方邱某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合同。
不久后,林某父子向上杭某房產中介公司員工鐘某的賬戶轉入6000元看房帶看費。因對中介傭金產生爭議,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林某父子支付中介報酬3375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上杭某房產中介公司與林某簽訂的“看房確認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成立了居間合同關系。本案中,林某父子從上杭某房產中介公司的員工鐘某處獲知案涉房源信息,且接受了該公司提供的看房服務,在其了解到另一房產中介公司的報價低、中介費低、不需要代辦費和過戶費的情形下,轉而通過另一房產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合同,屬利用上杭某房產中介公司的信息、機會,繞開該公司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訂立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本案中,涉案房屋并非上杭某房產中介公司獨家代理,林某父子在買房過程中選擇房價報價和中介費用更低的中介公司達成房屋交易,也是房地產中介市場交易的習慣。
由于林某父子在購房過程中,確實享受了上杭某房產中介公司提供的有用房源信息和看房服務,考慮中介公司提供服務的程度酌情認定林某父子應向中介方支付6000元的服務費,而非約定的全部報酬。鑒于林某父子已支付該款,上杭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上杭某房產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日期:2021-8-4 9:11:0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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