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8-6 15:40:20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董洪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2月至4月期間,新銳公司(化名)安排全體員工居家辦公,并規定員工需通過工作軟件“飛書”溝通工作。4月23日,新銳公司以員工楊先生屢次不服從公司管理,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楊先生以要求新銳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認定新銳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新銳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新銳公司不支付楊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6000元。
原告新銳公司訴稱,為配合防疫需求,公司在疫情期間安排所有員工居家辦公,并要求員工用“飛書”軟件溝通工作。楊先生的主管領導于2020年2月26日、3月19日、4月8日通過“飛書”與楊先生溝通工作,其整整四天未回復,公司向其做出第一次書面警告,要求其改正,并強調居家辦公工作紀律,要求工作時間保持“飛書”隨時回復,超過規定時間視為曠工,書面警告超過2次將予以辭退。后楊先生在4月14日、4月15日均出現超過3小時未回復直屬領導工作信息的情況,公司連續發出2次書面警告。直到4月22日楊先生又一次超過3小時未回復領導信息,公司做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公司認為其解除行為系合法解除。
被告楊先生辯稱,首先,疫情期間新銳公司雖然將“飛書”軟件作為通訊工具,但直到給楊先生發出第一次書面警告時才強調“飛書”使用紀律,并且該紀律并不屬于規章制度;其次,其未回復“飛書”信息的原因是正在工作;第三,新銳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因其回復信息不及時嚴重影響工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用人單位享有用工管理權,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應服從用人單位的依法管理,在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本案系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新銳公司安排員工居家辦公并正常支付工資是響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行為,值得肯定。與正常情況下員工在公司集中辦公不同,居家辦公引發的員工不在同一物理場所的狀態勢必會對工作溝通及工作安排造成一定的影響,在此情況下,新銳公司要求員工使用“飛書”軟件溝通工作并要求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復信息并無不當。
楊先生在2020年2月26日至4月22日期間,經新銳公司三次書面警告并強調工作紀律的情況下,仍然未按照公司要求及時回復信息,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說明,且對公司的三次書面警告處分通知置之不理,其行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新銳公司在此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法院最終判決支持新銳公司不支付楊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被告楊先生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是勞動法對勞動者最基本的要求。即便在規章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亦未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如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用人單位仍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本案爭議的事實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因為疫情導致企業經營效益、辦公方式等多方面變化,勢必會引起用人單位對管理方式的調整。在合理的范圍內,勞動者應接受此種調整。
本案中,楊先生在居家辦公期間,同樣應服從新銳公司的管理,遵守勞動紀律,及時完成工作任務。但楊先生在居家辦公期間,多次、長時間不回應新銳公司的工作要求,違反了勞動者基本的勞動義務;在新銳公司多次警告之后,楊先生仍然不能嚴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規定,不能勤勉履行職責,其行為已經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使得新銳公司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目的落空,故法院認定新銳公司與楊先生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合法。
日期:2021-8-6 15:40:2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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