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9-3 15:04:31 人民法院報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但若被侵權人已無任何近親屬,卻有長年與其共同生活且實際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能否獲得賠償權利人的資格要求侵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等損失?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終審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二審依法駁回上訴人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即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鄭某31.7萬余元,支付姜某墊付的費用1萬元等。
2017年9月13日晚,姜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四川省大邑縣晉原鎮某路段駛入右側人行道時,轎車前部先與相對方向沿人行道推行自行車至此的王某相撞后,又與右側的一小區墻體及消防箱相撞,造成王某及另一人受傷,王某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當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姜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等無責。事故發生后,姜某墊付死者喪葬費1萬元。
另查明,死者王某系一煤礦退休職工,其父母、配偶、獨生女均已去世。鄭某曾與王某之女系戀愛關系,王某之女因病去世后,鄭某與王某夫婦在當地村委會及鄰居的見證下,于2003年7月2日簽訂了“撫子協議書”,鄭某也因此將戶口遷入王某所在的村組,并與王某以父子相稱,共同生活至本次事故發生之日。
2014年,王某的愛人去世,鄭某為其送醫,死后辦理喪事。王某去世后的安葬事宜,也由鄭某全權處理。
此外還查明,上述事故車輛在當地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大邑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鄭某與王某簽訂“撫子協議書”時已成年,且雙方也不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符合我國收養法的規定,不能形成收養關系。但該協議書在當地卻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性質,雙方簽訂協議后,鄭某即將其戶口遷入王某所在的村組,雙方一起生活已有14年之久并以父子相稱,鄭某在生活上對王某予以照料,在精神上對王某予以慰藉。發生此次事故,王某的安葬事宜也是由鄭某全權處理,現實生活中鄭某已成為王某生前最親近的人。我國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可獲得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但從立法本意、維護公序良俗等角度,應賦予鄭某享有賠償權利人的主體資格,故依法確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金額,并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終審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成都中院承辦此案的法官付冬琦介紹,此案爭議的焦點應是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能否獲得賠償權利人的資格。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由加害人給死者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賠償包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的死亡賠償金是侵害人對死者近親屬期待繼承利益的賠償,而非對死者財產損失和生命的賠償。
依照規定,遺產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存在且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則是在公民死亡后產生的,雖不屬遺產,但實務中對其分配是綜合考慮權利人與死者親屬關系的遠近、生活的緊密程度、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以及其自身生活狀況等因素,在死者近親屬和扶養關系人之間進行分配。
該案的特殊之處在于,王某的父母、配偶和獨生女均先于其去世,鄭某為其女兒生前男友,并不在其近親屬之列,且鄭某與王某夫妻簽訂“撫子協議書”時已成年,又不能成立法律規定的收養關系。但鄭某和王某從2003年起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已長達14年,雙方對外以父子相稱,相互扶助的關系也受到同村村民的一致認可和較好評價,因此不能過于機械處理。
我國相關法律雖有近親屬有權主張被侵權人的死亡賠償金的規定,但其立法本意是在于近親屬與被侵權人從物質到精神層面均具有緊密聯系,被侵權人的死亡對近親屬造成的損害最為顯著和直接。但本案中王某確無其他近親屬,盡管其與鄭某沒有血緣、姻緣關系,但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勞動、消費等,彼此之間在精神上相互撫慰、生活中相互扶助、家庭財產相互混同,雙方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關系。現實中,鄭某作為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實際扶養人,其獲得物質的補償和撫慰符合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本意,亦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會傳統道德。故賠償請求權人不應局限于遺產繼承人,本案中實際扶養人應有賠償權利人的資格。
日期:2021-9-3 15:04:3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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