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9-7 15:30:10 人民法院報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3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儋州市多名未成年人分別向當地多家汽車租賃公司租車駕駛,先后發生了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租車公司為了賺取租金,對未成年人未到法定申領駕駛證年齡的事實未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分別被海南二中院判處承擔相應責任。
2019年9月13日,6名未成年人結伴租車玩耍,其中15歲少年張小華在一家租車公司租車被拒絕后,找到與其相識的儋州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租賃公司)老板譚某,在未要求提供駕駛證和身份證的情況下,該公司與張小華簽訂租車合同,將一輛小轎車出租給張小華使用。張小華駕車過程中,把車交給一名同伴玩“漂移”,之后將車交由14歲少年符小強駕駛。當日23時25分許,符小強搭載其他同伴,途經美洋線18公里路口往洛基方向左轉彎時,適遇36歲的陳某駕駛一輛普通兩輪摩托車,兩車相撞,造成陳某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3時許,符小強投案自首。經交警部門認定,符小強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系由符小強的交通違法行為直接引發、其又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被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符小強應對受害人親屬李某等7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甲租賃公司對租車人、駕駛人的身份和駕駛資格不加審查,將車輛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張小華明知自己系未成年人不具備駕駛資格卻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租車合同,后又同意由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符小強駕駛車輛,最終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甲租賃公司、張小華、符小強的行為明顯具有過錯。
事故發生后,張小華的父母賠付1.2萬元,符小強的父母和甲租賃公司分別賠付2.4萬元。李某等7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24萬余元,法院酌定由符小強承擔60%的責任,由甲租賃公司、張小華各承擔20%的責任。因符小強無證駕駛且肇事逃逸,商業三者險免責,甲財保公司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共11萬元。因符小強、張小華在事故發生時均系未成年人,甲財保公司賠付后的不足部分,繼續由符小強的父母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共65萬余元,由張小華的父母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21萬余元,由甲租賃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20萬余元。
符小強及其父母、張小華及其父母、甲租賃公司上訴后,海南二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2月20日,儋州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租賃公司)收取租賃費后,在未審查17歲少年薛小明駕駛證的情況下,將一輛小轎車出租給薛小明。2月21日8時29分許,薛小明無證駕駛該車從美洋線方向往木棠鎮方向行駛時,遇梁某駕駛兩輪電動車搭載64歲的何某在前方同向行駛,由于薛小明未保持安全車距,導致其駕駛的小轎車碰撞到前方正常行駛的兩輪電動車,造成梁某、何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何某住院治療,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62萬余元,其中薛小明支付醫療費用4285.59元。經交警部門認定,薛小明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及乘車人何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系薛小明的交通違法行為引發,其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乙租賃公司作為小轎車的實際管理人,沒有對薛小明的駕駛資格進行審查,便將車輛出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薛小明,明顯存在過錯,依法應在薛小明承擔責任范圍內適當分擔薛小明的責任,酌定薛小明承擔70%的責任,乙租賃公司承擔30%的責任。何某的損失先由乙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2.07萬余元,不足部分由薛小明承擔70%的責任共3.45萬余元、乙租賃公司承擔30%的責任共1.66萬余元。
薛小明上訴后,海南二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11月27日16時許,16歲少年許小海持偽造的“身份證”及“駕駛證”,到儋州那大某自駕車租賃中心(以下簡稱租賃中心)租走一輛小轎車。次日1時46分許,許小海駕駛該車從新某地酒店方向沿中興大街往榮興大轉盤方向行駛,適遇王某駕駛兩輪輕便電動摩托車搭載黃某,由于王某逆向行駛,導致其駕駛的摩托車與許小海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黃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許小海無證駕駛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后離開事故現場,王某無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機件不合格的車輛逆向行駛,許小海與王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本次事故造成王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許小海墊付王某醫療費6000元。因許小海持假證租車駕駛且肇事逃逸,商業三者險免責。一審法院認為,許小海和王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各承擔王某各項損失50%的責任。許小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租賃中心未盡到注意審查義務,明顯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的過錯侵權責任。
海南二中院二審認為,租賃中心在向許小海出租涉案車輛時僅對提交的證件進行形式審查,未在交警部門法定公開網站或通過其他形式對上述證件的真偽進行進一步核驗,對造成許小海無證駕駛存在一定過錯。但許小海偽造證件,通過欺騙手段掩蓋沒有取得駕駛資格的事實,騙取出租人信任簽訂租賃合同,擅自駕車上路,主觀過錯更為嚴重,應承擔無證駕駛的主要責任。因此,租賃中心應承擔許小海本次事故賠償責任的10%。海南二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中財保公司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共8.96萬余元;改判許小海賠償王某5.86萬余元,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后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賠償;租賃中心賠償王某7184.68元。
日期:2021-9-7 15:30:1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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