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9-18 10:00:28 人民法院報
近日,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見義勇為損害救濟規則,宣判了一起見義勇為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2018年7月5日晚,楊某、王某、小明、小翟四人相約在青縣新華路運河沿岸遛彎聊天。在遛彎到河中段時,楊某翻越河岸欄桿,欲往河邊一處較寬堤岸靠近。因地面濕滑,楊某不慎落水,不熟悉水性的楊某立即大聲呼救。情急之下,同伴王某、小明、小翟先后下水對其進行施救。
在三人合力下,楊某成功獲救。但實施救助的王某、小明、小翟三人,因體力不支且河坡太滑無法上岸。隨后趕到的消防人員成功救起小翟,王某和小明不幸溺水身亡。
事后,被救者楊某與溺亡者王某和小明父母就補償數額進行協商,楊某與小明的家屬達成諒解,而與王某父母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于是,王某父母將楊某及其監護人、青縣水務局告上法庭,要求對兒子王某的死亡進行賠償。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的父母認為王某是因為救助楊某才溺亡,而且運河河堤的防護存在問題,要求雙方賠償王某死亡損失共計90萬余元。青縣水務局認為,運河河堤防護欄不存在問題,且行為人應對自己的行為危險性有基本認識,水務局不應該承擔責任。被救者楊某認為,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給予溺亡者父母一定經濟補償,但因為自己能力有限,所以補償能力也有限。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全力挽救他人生命的行為,不僅符合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動原則,也符合我國當前的主流社會價值觀,其行為展現了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值得褒獎。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本案中,雖然沒有侵權人,但楊某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溺亡者父母一定的經濟補償。對于補償的數額,因補償責任并非賠償責任,不適用填平原則,故綜合考慮原告受損情況、受益人的獲益情況和被救者楊某經濟承受能力,酌定給予王某死亡補償金10萬元。運河兩邊均安裝了河堤護欄,對河道的危險性起到了提醒和防護作用,因此溺水事件與水務局無直接因果關系,水務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日期:2021-9-18 10:00:2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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