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0-8 15:26:28 人民法院報
中國法院網訊(陳立烽 范文祥 陳倩) 近日,在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原告龍巖某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某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龍巖某集團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對被告某集團有限公司名下涉案標的金額2.07億元財產進行保全,被告申請以銀行保函擔保解除對其名下銀行存款的財產保全,最終法院裁定準許被告申請。
合議庭經審查,依法保全被告名下數個銀行賬戶存款合計2.07億元后,被告申請以某股份銀行石家莊分行出具的解除財產保全保函作為解除保全措施的擔保,請求法院解除對其名下銀行存款的財產保全。其中,被告提供的保函載明:本銀行保函有效期為兩年,如到期未出生效判決,被告需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前續保,如被告未按時續保,龍巖中院有權通知該行提前兌付保函金額。
原、被告針對解除財產保全保函的效力、合法性規定以及是否能夠保障生效判決執行等問題展開激烈的辯論。
鑒于案涉保全標的為銀行存款2.07億元,雙方當事人均為大型國有企業,凍結賬戶對涉訴企業的正常經營周轉必將帶來不可忽視的影響,包括招投標、稅款稅金、員工社保、農民工工資等。此外,解除財產保全銀行保函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先例,銀行保函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對本案至關重要。
龍巖中院審查后認為:被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已征得原告的同意。案涉銀行保函屬于不可撤銷的見索即付保函,擔保金額為2.07億元,與原告申請財產保全的標的數額一致,能夠完全覆蓋原告的訴訟主張,在條件成就時原告可以依據該保函迅速主張權利,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釋放了被告的資金流動性,也極大地促進了良好法治營商環境的提升。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準許解除對被告名下銀行存款2.07億元的凍結。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保全人以解除財產保全銀行保函作為擔保,司法實踐中此類反擔保形式鮮有案例。當前,我國已進入后疫情時代,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關鍵時期,經濟運行正逐步向常態化復蘇。本案系龍巖中院首例以民事裁定書準許被保全人以銀行保函作為反擔保而提出的解保申請,首次明確解除財產保全保證銀行保函可以作為反擔保方式。此舉亦是龍巖中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推進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的縮影。在保障申請保全人合法期待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注重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在法律法規的制度框架下進行司法創新,依法采取靈活解封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將對被保全人的日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降至最小,解決企業被保全時賬戶凍結、資金占用等系列風險,促進企業健康長效發展。
日期:2021-10-8 15:26:2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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