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0-15 14:05:00 人民法院報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依法認定原告為職業放貸人,雙方的借款合同無效,請求按照月利率20‰計算的主張不予支持,借款人需償還借款本金外,要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使用費用。
劉某經人介紹認識段某后,在2012年至2016年初,先后向段某借款十余次,涉及金額近百萬元。2016年9月25日,雙方進行結算,劉某給段某出具了一份借款34萬元的借條,并再次向段某借款6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30‰。借款期限到期經索要無果后,段某訴至鳳臺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劉某償還借款本金94萬元,并按照月利率20‰計算利息82.72萬元,本息合計176.7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因劉某出具34萬元結算借條后,雙方之間仍有大量資金往來,故該34萬元借款數額與實際借款數額不符,經雙方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核算,劉某應償還段某本金共計64.7萬元。且根據銀行交易明細顯示,段某自2011年5月份至今,多次出借他人資金,人數眾多、金額較大。
法院認為,段某多年來出借資金的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出借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目的具有營業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規定,故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段某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職業放貸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的行為。該強制性規定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故段某與劉某之間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屬無效。劉某作為借款人,只需向段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使用費用。一審法院判決,劉某返還段某借款本金64.7萬元、支付利息損失10.4萬余元,本息合計75.1萬余元,對于段某請求按照月利率20‰計算的主張不予支持。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淮南中院上訴提出,既然一審認定段某為職業放貸人,就不該判決劉某支付利息損失。
淮南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雖認定段某為職業放貸人,但依照法律規定對資金占用利息損失予以支持并無不當,對劉某不愿承擔利息損失主張不予采信。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期:2021-10-15 14:05:0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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