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1-17 16:08:43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一起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法院最終判決某供電公司賠償陳某的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12748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11日,陳某到某村金剛壩上池塘釣魚,釣魚結束后,發現與其一起釣魚的他人還有一根魚竿放在塘中未收,便走到魚竿邊,手持該未收縮的魚竿沿塘邊往回走。魚竿頂端剛好與橫跨該魚塘上方一根10KV的高壓電線接觸,導致觸電身亡。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因此,高壓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即不以侵權人是否有過錯作為本條規定承擔責任要件。依據國家電力行業標準《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之規定,可以綜合認定陳某觸電位置屬于非居民區。事故中心地點從地面距涉案10KV高壓線距離為5.25米至5.26米,不符合國家電力行業標準:導線與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離:居民區為6.5米(1KV-10KV),非居民區為5.5米(1KV-10KV)的要求。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案涉高壓線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該供電公司作為所有人和管理者,應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且涉案高壓線與地面的垂直距離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亦屬于該供電公司管理不當。最終判決某供電公司承擔該案件60%的責任,賠償受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612748元。
日期:2021-11-17 16:08:4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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