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1-26 14:00:11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陳小康 林學章)如今,不少網絡平臺充斥著大量不實言論,客觀上也可能造成有關人員的名譽損失。不過,但凡有不實言論,就構成名譽侵權嗎?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古槐法庭就審結了一件具有典型意義的名譽權糾紛。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張某某造謠其打人、謠稱其因賭博導致破產而回家析產等為由,主張被告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其名譽損失50余萬元。
經查,被告系原告弟媳,雙方因家庭瑣事屢有爭執。今年年初,雙方再次發生爭執后,被告向鄰里呼喊“有人要打我”,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名譽;不久后,原告又基于解決雙方矛盾等目的向某媒體求助,并帶著記者跟調解員上門。調解過程中,被告認為原告系因從事賭博行為破產而回家分家產,原告弟弟也持有同樣猜測,表示原告確曾因賭博被治安拘留過。以上言論經媒體報道后,在某短視頻平臺獲得近兩百萬播放量。原告認為被告嚴重侵犯其名譽權,遂訴至法院主張被告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50余萬。
經辦法官經審理認為,被告兩次言論雖與事實可能存在出入,但其言論的發生既非故意、也非捏造。具體而言,被告聲稱“打人”,系處在驚嚇下的自救夸張言論;被告聲稱“賭博、析產”,系一般人在接受采訪時,基于親屬之間的彼此了解與既有事實作出的推測性陳述。而無論是出于驚嚇下的不實言論,還是親屬之間基于彼此了解作出的推測言論,都具有內在的合理邏輯,未超出一般理性人的正常反應范疇,不具有主觀過錯。被告言論不構成侮辱、誹謗,不足以造成原告客觀社會評價降低,不應承擔侵權后果。最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法官說法:社會大眾常有一種認識誤區,認為他人說話難聽或言論不實即侵害自己的名譽權。實際上,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通常是以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為前提,單純當事人主觀上的名譽感即自認為社會評價降低不當然構成侵害名譽權。日常生活中,民眾應樹立權利保護的“邊界”意識,理性審慎維權。
日期:2021-11-26 14:00:1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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