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1-29 15:21:07 人民法院報
圖為庭審現場。張瑾瑤攝
導讀
我國高速公路建設起步雖晚,但發展迅猛。目前,我國大陸地區高速公路通車總里程達到125373公里,位居世界第一。高速公路已經成為國民長途出行的重要支撐。行人、非機動車等嚴禁進入高速公路,亦已成為社會最基本的生活常識。
那么,如果行人或非機動車上高速,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該誰擔責呢?近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駕駛電動自行車逆行上高速,釀成車禍慘死的案件,寧揚高速作為路管部門,是否應當為事故“買單”?法官對該案進行了釋法析理,呼吁大家養成規則意識,做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對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基本常識以及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當嚴格遵守。
電動車逆行高速路出事故
2019年12月底,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開始肆虐。根據疫情防控需要,2020年2月15日交通運輸部出臺《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通知(交公路明電〔2020〕62號)》,決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全國公路車輛通行費。隨即,江蘇省高速公路聯網運營管理中心出臺《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相關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免收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車道保持欄桿常開,快速放行通行車輛。
誰承想,這一有利于疫情防控的臨時性政策,竟然讓本案原告“腦洞大開”,駕駛電動自行車,從高速路收費口處,逆行駛入高速公路……
2020年3月22日凌晨5時22分左右,曹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從G40寧揚高速公路出口匝道,逆向駛入高速公路,與毛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事故造成曹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發后,公安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曹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毛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2020年7月3日,曹某近親屬就曹某交通事故死亡一案提起訴訟,要求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在確認曹某損失后,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肇事機動車方保險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50余萬元。該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履行了給付義務。
親屬向高速路公司索賠
隨后,曹某近親屬又以江蘇寧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揚高速)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原告訴稱,曹某常年在外打工,對家鄉路況不熟,凌晨5點多四周漆黑,曹某系誤駛入G40寧揚高速公路出口匝道。因新冠疫情防控高速免費,路上車輛稀少,寧揚高速儀征出口收費站燈光昏暗、欄桿抬起、無工作人員值守。高速公路屬于高度危險區域,寧揚高速疏于管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曹某因交通事故致死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依法從事高速公路投資建設以及收費、養護、清障等工作。G40寧揚高速公路出口收費站區域燈光為常亮狀態、上方顯示屏也有醒目紅色禁行標志“×”,在高速公路入口處有警示牌,警示牌中寫明禁止農用車、摩托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上高速。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通知(交公路明電〔2020〕62號)》和《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相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出口車道需保持抬桿狀態。寧揚高速既要保持進站口管理又要保持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故未在出口處安排人員值守,但日常管理并未松懈,入口處及監控室均有人員正常履職。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有能力分辨出高速公路而非普通公路,其逆向駛入高速具有重大過失,應對此不利后果自行承擔責任。故寧揚高速已盡到了管理者應盡的義務,對事故發生不承擔責任。
高速路公司無責不需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高速公路管理人作為法人單位,對實際進入其服務場所人員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依據誠信原則、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該義務應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并符合社會一般價值判斷標準。本案中,曹某并非從破損的高速公路護網或以其他非正常的方式闖入或潛入高速公路,而是自高速公路出口收費站處逆行駛入高速公路。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其即將駛入高速公路這一高度危險區域,其應自行承擔該違法行為帶來的后果。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事故發生時,全國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時期,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通知(交公路明電〔2020〕62號)》和《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相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寧揚高速作為G40寧揚高速儀征收費站的管理者,承擔著道路安全保障義務,為疫情防控之需,出口車道保持抬桿狀態,以便實現快速放行通行車輛,符合當時的相關政策要求。寧揚高速在事發路段亦設置有“禁止農用車、摩托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上高速”的警示牌,收費站出站口廣場燈光常亮、上方有醒目禁行的紅色“×”形警示燈等,足以對一般人起到安全警示和防范作用。
事發當日,涉案路段收費站入口處亦安排有專人值班,故寧揚高速已盡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其具有疏于管理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案涉事故被上訴人寧揚高速無責,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解析
電動自行車上高速路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這既體現了對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保護,同時也是對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的法定不作為義務的要求,系禁止性規定。
本案中,死者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人、非機動車禁止進入高速公路,而其違反社會生活基本常識和強制性法律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進入高速公路,如果說一開始其系誤入高速,但從生活常識而言,其理應在較短時間內認識到自己違法違規進入高速公路,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危險的發生,但其繼續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數公里,放任并最終導致危害后果的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即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本案事故中,寧揚高速在事發路段設置了醒目的警示牌禁止非機動車及行人上高速,收費站道口上方也有禁行的紅色“×”形警示燈,高速路口的警示燈處于常亮狀態,其已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盡到了足夠的警示義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曹某應當知道其即將駛入高速公路這一高度危險區域,但卻選擇無視,最終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該違法行為帶來的后果。
■專家點評
安全與守法同在
揚州大學廣陵學院院長、法學院教授 張清
交通事故一直是現代社會各種意外傷亡的第一大原因。而交通事故的頻發,主要是因為人們在駕車、騎行等交通活動中往往存在不守法的情形。正如路邊常見的安全標語所說“安全與守法同在,事故與違法相隨。”交通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會給違法者以及其他人帶來巨大的安全風險。本案正是驗證這一“常理”的現實悲劇。
違反交通活動相關法律法規,會給違法者帶來巨大的風險。城市通勤、貨物運輸等交通活動是一種復雜的、具有潛在危險性的日常活動,有賴于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各種規則以維護正常交通秩序。本案中,曹某的行為違反了“非機動車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法律規定,給他帶來了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而且不幸的是,這種潛在風險最后轉化為現實的悲劇。
本案中法官的裁判充分體現了民法的“責任自負原則”。法律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要公平公正地分配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而劃分責任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責任自負原則”。這個原則是說,違法行為人應該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而沒有違法行為的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二審法官認定被告寧揚高速無責,就是根據“責任自負原則”作出的判決。本案中,被告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盡到了足夠的警示義務,因此被告也就不應該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本案二審判決是對違法行為作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近來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一種“死者為大”的裁判傾向,即只要當事人一方出現了傷亡,那么法院都會或多或少地傾向于讓這一方獲得賠償或補償。倘若主動違法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能在法律層面上得到法院對其追償主張的支持,那么無異于是在鼓勵或潛在鼓勵“違法”。本案二審判決避免了這種“以情理定案”的裁判傾向,對曹某的違法行為作出了否定判斷。
法治中國的建設,需要每個公民尊法學法用法守法。本案判決彰顯了遵紀守法的重要性,表明了法律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態度。同時也警示每一個公民,違法不僅可能會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而且在法律層面上亦只能自擔責任。
日期:2021-11-29 15:21:0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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