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2-1 15:26:31 人民法院報
高層住宅樓墻體外立面脫落,砸壞業主停在車位上的汽車。業主起訴小區建設單位和物業公司,索賠車輛維修費用。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小區物業公司沒有及時組織維修墻面,做好防護措施,應擔全責,賠償業主車輛維修費用15764元。
方女士家住在蚌埠市某小區2號樓,向物業公司租賃使用一個固定停車位。2020年7月31日下午5時許,方女士將車輛停放在車位上。不料2號樓有墻體脫落物砸到車輛上,造成車輛受損,方女士為此花費15764元對車輛進行維修。方女士認為,小區建設單位和物業公司應當對建筑物質量承擔相應責任,要求兩家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
物業公司辯稱,自己不是建筑物脫落體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因此對造成方女士車輛受損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方女士所居住的小區于2011年8月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本應對房屋建筑質量承擔責任,但該小區房屋竣工驗收已近10年,遠遠超過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5年保修期限,故被告小區建設單位不應再承擔房屋質量引起的糾紛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小區的安全管理、損壞設施的維修負責,如屬公用部分維修,也應組織申請公共維修基金盡快修繕,消除安全隱患。方女士作為業主,在交納相關服務費的同時,向物業公司交納車位停車費用,雙方已實際達成物業管理合同,物業公司就應提供約定的服務,保障方女士的停車安全。因2號樓的建筑外立面脫落物造成方女士停放的車輛受損,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方女士車輛維修費用15764元。
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蚌埠中院上訴,提出自己不是此案適格被告,應由其他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蚌埠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擔負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已經發現小區建筑物外墻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做好警示與防護措施,并應根據法律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積極履行管理職責,組織協調維修事宜,避免事故發生。但該小區物業公司不能證明已履行了上述義務、對于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同時,根據查明的事實,方女士交納了車位費用,并將車輛停放于小區規劃內的車位,不存在過錯。因此,方女士依據損害發生時的法律規定要求小區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合法有據,應予支持。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物業管理方,未盡到管理職責,應依法向方女士承擔賠償責任,如確實存在其他責任人,物業公司可另案起訴,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蚌埠中院二審判決駁回物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日期:2021-12-1 15:26:3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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