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2-2 15:27:25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余建華 鄭金悅)近日,浙江省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員工用塑料袋遮擋公司攝像頭被開除引起的勞動合同糾紛。
2011年4月,鄭某找了一份跟單崗位的工作,并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至2021年3月。此后,鄭某和公司一直相安無事。直到去年9月8日,公司突然在鄭某所在的辦公室的公共通道頂部安裝了一臺自動跟蹤式攝像頭,可以攝錄包括鄭某在內5名員工的工作情況,公司經理可通過手機App隨時調看監控錄像。
此舉立即引起員工們的不滿,鄭某等員工都認為他們的隱私被侵犯,于是多次通過郵件與公司管理層溝通。管理層則表示,之前公司發生過2次電腦失竊事件,安裝攝像頭是為了提高安全保障,并不針對某個員工,“如今攝像頭遍布各個公共場所,你們也應該適應”。
“能否將攝像頭移至公司大門入口,不要對準員工,或者在工作時間暫時關閉監控呢?公司場地不大,辦公期間大家都在,公司的資產可以一起照看。”鄭某等人再次向領導提出建議,但均被駁回。面對管理層的強硬態度,鄭某等人退了一步,但仍被駁回。
去年9月10日,鄭某和同事一起用垃圾袋套住了攝像頭,導致監控畫面無法正常顯示。兩天后,公司發現了這一情況,認為鄭某聯合其他員工抵制公司安裝攝像頭,不服從管理還惡意遮擋,便以“擾亂正常工作秩序,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鄭某開除。
鄭某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雇,于是訴至寧波高新區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決定在辦公場所安裝攝像頭屬于內部管理行為,與員工為此發生糾紛,公司應以積極態度與員工溝通解決問題。鄭某和同事擅自遮擋攝像頭的行為確有不妥,但他們只實施了一次遮擋行為,且9月11日下班時已恢復攝像頭正常使用,未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嚴重后果,公司的員工手冊中,也未指出遮擋攝像頭行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因此,公司認為鄭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鄭某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應按照相關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終,寧波高新區法院認定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支付鄭某賠償金17萬余元。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日期:2021-12-2 15:27:2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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