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18 12:55:32 人民法院報
停放在樓梯間的電動車因故障引發大火,奶奶帶著兩個孫女驚慌逃生被燒成六到八級傷殘,起訴要求7個被告賠償。近日,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權責任糾紛作出二審判決,維持花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電動車生產者雅迪集團承擔60%責任,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22.4萬元;銷售商承擔20%責任,賠償40.8萬元;物業公司、車主、其他停放電動車的業主分別承擔10%、6%、4%的賠償責任。
2020年4月28日下午,陳某帶兩個孫女在馬鞍山市花山區某小區的家中休息時,聽見樓下有人喊失火,三人拿毛巾捂住嘴急忙往樓下跑,在一樓樓道內被大火燒傷。祖孫三人被送醫救治50多天,經鑒定全身瘢痕面積、面部、手部傷情構成六到八級傷殘。馬鞍山市花山區公安消防大隊認定起火原因為業主潘某停放在一樓樓梯間的雅迪電動車電器故障引發火災,業主高某、劉某停放的電動車同時被燒毀。事后,多方為賠償費用未能達成一致,陳某一方將雅迪集團、銷售電動車的車行、潘某、高某、劉某、物業公司以及當地社區等7方告上花山區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等3人因逃離電動車失火現場而造成比較嚴重的人身損害,依據法律相關規定,多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陳某等3人出于逃生的本能沖出火海逃生,雖存在誤判、緊急避險方式不當的情形,但在萬分危急情況下情有可原,故不承擔責任。當地社區不是侵權責任主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6方被告賠償原告合計204萬元,其中雅迪集團作為生產者承擔60%的責任,賠償122.4萬元;車行作為銷售者存在過錯承擔20%責任,賠償40.8萬元;物業公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卻疏于管理承擔10%責任,賠償20.4萬元;電動車所有者潘某違規停放,承擔6%的責任,賠償12.2萬余元;車主高某、劉某違規停放電動車以致火災損失擴大,分別承擔2%的責任,各自賠償4萬余元。
雅迪集團、車行、車主高某及劉某認為一審判決責任承擔比例不當,提起上訴。雅迪集團辯稱潘某從未經雅迪公司授權的車行處購買經改裝、加裝的涉案車輛,且本次事故原因系車主飛線充電引發,故雅迪集團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車行辯稱,無法證明案涉車輛系從其處購買,應由生產廠家和潘某承擔責任。高某、劉某辯稱電動車不構成助燃,作為受害者不應承擔責任。
馬鞍山中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造成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火災與受害者三人的傷情之間構成直接因果關系,而案涉火災的發生受多重因素影響,多位侵權人存在過錯,應進行區分分析。雅迪集團抗辯稱案涉電動車存在改裝、車主存在飛線充電等,但未提交證據證明,且充電行為本身不會引起火災,雅迪集團作為生產者應承擔侵權責任。車行在不具備車輛質量檢測能力的情形下,將有質量隱患的二手車出售給他人,本身存在過錯,其抗辯沒有證據,應承擔相應責任。潘某、高某、劉某違反電動車管理相關規定,違規將電動車停放在居民樓道,造成安全隱患,亦存在一定過錯。物業公司未盡合同義務,未對其服務的小區內車輛停放進行有序管理,未能提供充分的電動車充電設備,對案涉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一審法院綜合本起事故的起因、損害結果、原因力的大小、過錯程度等方面判定各責任主體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雅迪集團等方上訴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法維持原判。
日期:2022-1-18 12:55:3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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