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2-14 9:22:27 人民法院報
圖為庭審現場。陶萌璘 攝
導讀
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日趨明顯,老人的贍養不僅關系到家庭和諧,更是一個社會問題。然而,現實生活中,有小部分年輕人卻把親情作為獲得利益的籌碼,為了利益不顧親情、不履承諾,這顯然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背道而馳,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李某獲得祖母陸老太贈與的拆遷補償份額并約定其中一套房屋給祖母“無條件居住”后,不顧祖孫親情,私自以陸老太無權出租房屋為由要求租客王某遷出,無情攔斷祖母生活補貼來源。法官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該案進行了釋法析理,并呼吁自覺傳承敬老、養老、助老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在親情面前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多一份理性,不要讓物質利益成為一條橫亙在親情間不可逾越的鴻溝。
為養老老人出租居住房
“把房子過戶給孫女后她一次也沒來看過我,我身體不好又沒人照顧,只能搬到養老院里住,但我的養老金不夠支付養老院的費用,所以才把房子出租給小王補貼開銷的……”法庭上,76歲的陸老太滿腹委屈,自己把老宅拆遷所得房產和補償安置款全部贈與孫女,但孫女不僅對自己不聞不問,還將租客訴至法院企圖將其趕走,這讓陸老太倍感無助。
原來,3年前陸老太的老宅被拆遷,其丈夫和兒子已于多年前過世,女兒也放棄了拆遷利益,拆遷安置對象只有陸老太與其兒媳林某、孫女李某三人。她們簽訂人民調解協議,約定老宅拆遷所得房產全部歸孫女李某所有,李某則需提供一套小戶安置房屋并簡單裝修后給陸老太無條件居住,同時李某需承擔對陸老太的贍養義務。2019年,拆遷所得3套房屋均登記于李某名下后,她如約將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陸老太居住。
然而,李某拿到拆遷房后卻從未探望、照顧祖母。年逾七旬的陸老太長期獨居,身體每況愈下。2020年2月,陸老太無奈將該房出租給王某,自己搬至養老院生活,房租用來貼補養老院費用。出租前,陸老太明確告知王某房屋是孫女的拆遷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調解協議。
不滿意孫女起訴租房客
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將房屋出租并搬至養老院,她認為調解協議已明確陸老太放棄該房屋所有權,陸老太雖可以無條件居住,但無權將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與祖母溝通的情況下,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并增列祖母陸老太為第三人,請求確認其二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要求王某立即遷出。
王某在庭審中稱,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房,陸老太為被安置對象之一,李某雖系涉案房屋所有權人,但人民調解協議書顯示,陸老太擁有房屋居住權,故亦擁有出租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在入住前發現涉案房屋到處都是油膩,明顯無人幫忙打掃,裝修相當簡陋,唯一的一張“床”竟然是用凳子作腿鋪上木板拼成的,自己不僅要重新整修該房屋,還要忍受李某母親及繼父三番五次前來鬧事。
陸老太表示,搬到涉案房屋后,孫女李某從未履行約定的贍養義務,自己無人照顧,為了貼補養老院費用才出租房屋。其認為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時,明確房子登記到孫女李某名下,但其有權居住到老,也有權出租。王某按約支付租金,其使用房屋合理合法,李某無權驅趕。
法院判老人有權出租房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陸老太將涉案房屋出租是否違反其與李某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有無侵犯李某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首先,陸老太和王某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通過中介居間達成的,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房,陸老太系被拆遷安置對象,出租時的案涉房屋狀態也顯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補貼養老費用亦符合常理,故王某有理由相信陸老太有出租房屋的權利,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人民調解協議明確該房屋交付陸老太無條件居住。“無條件居住”從詞義角度看雖是對使用方式的限定,但在日常用語中與“無條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內涵,故李某除房屋所有權外,已將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利讓渡給其祖母。
最后,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李某的行為及訴訟主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也違反了公序良俗。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撤贈與老人訴求獲支持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陸老太與李某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所確認的內容,陸老太同意將全部拆遷房屋所有權登記至李某名下的條件之一,是李某拿到拆遷房屋后提供一套小戶房屋并簡單裝修后供陸老太無條件一直居住。無論是根據案涉房屋的來源還是人民調解協議約定的實質內容,陸老太對于案涉房屋應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其將房屋出租以補貼養老機構費用系使用案涉房屋的方式之一,該權利不應受李某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權的限制。陸老太與租客王某之間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對于祖母出租房屋的意愿應當尊重,其上訴主張與人民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所確認的內容不符。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態度讓陸老太心寒不已,在此案判決后又起訴李某,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老宅拆遷份額贈與。吳中區法院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陸老太將老宅中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對其進行贍養,但根據李某與陸老太女兒之間的聊天記錄中漠不關心的言語,以及李某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于補貼養老院費用的情況下仍堅持訴訟的行為,均可證明其接受贈與后并未盡到承諾的贍養義務。據此,吳中區法院判決支持陸老太的訴訟請求,撤銷對李某的老宅份額贈與行為。
■裁判解析
情理法視角下的“無條件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設立了居住權登記制度,居住權登記在家庭內部拆遷安置房范圍內有較大適用空間,但該條明確居住權系對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為前提。
本案中,雖涉案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但在祖母陸老太身體每況愈下、不適合獨居、多次住院李某并未探望的情況下,陸老太將涉案拆遷安置房出租給王某,以租金補貼養老院費用的行為是否違反人民調解協議的約定,有無侵犯李某對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是雙方的爭議焦點。
雖在雙方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中僅約定了陸老太擁有無條件居住權利,但無論是依據房屋來源還是拆遷時約定訴爭房屋的使用,均不能認定訴爭房屋僅限陸老太一人居住。人民調解協議明確訴爭房屋交付陸老太無條件居住,可見李某除享有房屋所有權外,將訴爭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權利讓與陸老太,其無權干涉祖母的出租行為。且尊敬長輩、與人為善的友善精神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又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李某的訴請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亦違反公序良俗,理應不會得到支持。
該案件的表象為孫女向租客主張返還拆遷安置房,實質系孫女對祖母出租行為的否定。法院的判決并未拘泥于人民調解協議中的文字含義,而是從孫女和祖母的關系、拆遷房的來源、祖母出租房屋的原因等多角度進行分析,在裁判中加強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依據的分析說理工作,兼顧法理和情理,傳播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社會正能量,促進社會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
■專家點評
訴訟背后的法理與常情
南京師范大學教授 龔廷泰
法院對這起孫女與祖母的居住權訴訟案的司法裁判,將隱藏在爭議背后的法理與常情清晰地揭示在大眾面前,從而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體現了法理與常情、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高度統一的司法效果。
做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 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深刻領悟法律制度背后的法理。我國民法典設立居住權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居住權人對房屋可以進行專屬的、排他的使用,從根本上有效地保障居住權的穩定與安全。這一制度,對解決生無居所的老年人來說,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我認為該案的審理法官很好地把握了這一點,使該案的裁判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
做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還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充分考慮到裁判的民眾可接受性。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不能違背人們對常理、常識和常情的基本認知。該案一審的審理和判決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但二審審理和判決卻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了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祖母對于案涉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權,該權利不應受孫女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權的限制,而孫女的訴求與人民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所確認的內容不符。據此,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因為判決理由是非常充分的。一是孫女三套房產所有權的取得,得益于包括祖母的贈與;二是孫女未切實履行在贈與協議中對祖母應當承擔的贍養義務;三是祖母之所以出租享有居住權的涉案房屋,是為了彌補居住養老院費用之不足。這些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孫女的行為不僅背離了誠信原則,更是有違中華民族尊老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
此案還有一個重要的啟示意義,即針對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今后老年人在設立居住權登記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對設立居住權后的出租權相關事項作出特別的約定,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基于居住權而獲得的用益物權更好地得以實現。
日期:2022-2-14 9:22:2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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