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2-15 9:22:12 人民法院報
近年來,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通過網絡方式購買寵物也屢見不鮮。但因網購存在時空局限,消費者本欲購買的寵物到手時卻與商家描述不符,買賣雙方由此引發糾紛。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因網絡購貓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商家因出售存在明顯健康問題的寵物貓,被判返還錢款。
黃某經網絡平臺認識出售寵物貓的吳某,于2021年6月以2萬元的價格向其購買了一只藍金漸層寵物幼貓,約定“包證書、疫苗驅蟲,非重大疾病或小貓夭折定金不退”。交付5000元定金后,黃某曾要求吳某提供買賣合同,吳某表示沒有擬寫合同,可將定金回執作為憑證。
黃某在接到涉案寵物貓當日將其送至動物醫院進行體檢,檢查結果顯示涉案寵物貓存在肌酐、谷氨酰轉移酶等指標偏高或偏低等問題。黃某將情況向吳某反映,并要求其提供涉案寵物貓之前的體檢報告,吳某未提供,但同意隔離觀察一周確認健康后黃某再支付尾款及運費。
2021年7月28日,經動物醫院診療,黃某發現涉案寵物貓先天折尾,要求退貓,但雙方對此未達成一致意見。在此后的診治中,涉案寵物貓被診斷患有貓支原體結膜炎、外耳炎及瞼炎。截至2021年9月10日,黃某為涉案寵物貓支付診療費及購買處方糧共花費5700.8元。
吳某要求黃某支付購貓尾款及運費,或者退回涉案寵物貓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黃某支付購貓尾款及運費,并賠償證據保全費等相應經濟損失。
黃某向法院提起反訴認為,吳某出售存在健康瑕疵寵物貓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同意退還涉案寵物貓,但吳某需向其退還購貓定金并承擔治療費及退貓產生的運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向吳某購買寵物貓,支付了定金,吳某向其發貨,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吳某作為出賣人應遵守誠信原則,保證向黃某交付的寵物貓處于健康狀態,并承擔標的物的瑕疵擔保義務。經動物醫院診斷,涉案寵物貓存在明顯健康問題,且吳某未舉證證明涉案寵物貓在交付前為健康狀態,主張病歷及體檢對象不是涉案寵物貓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黃某在收到寵物貓當日即對其進行體檢,并第一時間向吳某提出貓的健康狀況存在問題的異議,及時履行了檢驗并通知出賣人的義務。雙方當事人在達成合意時不存在黃某主觀明知涉案寵物貓存在健康問題或者雙方特別約定免除吳某的瑕疵擔保責任之情形。因此,黃某主張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法院依法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因此,黃某主張吳某向其返還5000元定金并承擔涉案寵物貓治療費用57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
涉案寵物貓因健康問題一直在動物醫院隔離寄養,法院在判決前曾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因雙方分歧較大,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鑒于涉案寵物貓身體病弱,已不適合再次顛簸運輸、對外銷售,且考慮到黃某在調解過程中明確表示了愿意繼續飼養的實際情況,基于人文關懷,法院依法作出涉案寵物貓不予退回,由黃某繼續飼養的判決。
■法官提醒■
通過網絡方式購買寵物,因為時空局限等因素,可能導致購買者不能直觀全面地了解寵物品種、健康狀況、免疫情況等問題,買賣雙方也容易忽視對權責承擔等問題進行明確約定,導致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難以依法維權。消費者如需購買寵物,應盡量選擇正規、有資質、信譽良好的店鋪;商家在出售寵物時,除了依法經營,更應自覺遵守公平交易、誠實信用原則,遵守與消費者的約定,共同維護穩定有序的市場秩序,共建文明和諧社會。
日期:2022-2-15 9:22:1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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