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2-15 15:10:40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徐濤)公交車未到站點司機便放乘客下車,乘客發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擔責?2月15日,隨著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的送達,這起運輸合同糾紛落下帷幕。法院認為,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并及時將旅客送到約定地點的義務,未將乘客送到指定地點,且未盡審慎、全面的管理義務,對事故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019年7月的一天,未成年人小方準備去外婆家玩,其奶奶購買了車票后送小方上了公交車,并叮囑公交車司機、售票員把小方送至某站點,孩子外公或外婆會去接。
大約半個小時后,公交車司機駕車快行至該站點站牌時,發現車子左前方路對面有一男子向公交車揮手示意停車,司機以為是小方的外公(實際上該男子確實是小方外公),遂在距離站牌30米處停下車放小方下車,然后前行。小方自行橫穿馬路到對面和外公匯合途中,不慎與一騎電瓶車行人發生碰撞。經搶救無效,小方于當日死亡。
事后,小方父母一紙訴狀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合計近44萬元。
公交公司辯稱,小方的監護權不能因運輸合同關系而轉移給公交公司,且事故發生前小方已經下車,雙方運輸合同關系已經結束,公交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海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并及時將旅客送到約定地點的義務。小方乘坐公交車,雙方成立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此時,小方的監護職責轉移至公交公司。公交車司機在履職過程中,明知小方未成年,且未等待至其親人前來接應而提前打開車門放小方下車,該行為未能全部履行完客運合同義務,是事故發生的誘因之一,但相較于其他導致悲劇發生的行為責任較小。因此,綜合考慮各因素,遂判決公交公司承擔35%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20萬元。
一審后,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期:2022-2-15 15:10:4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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