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3-23 14:19:23 人民法院報
市民老張從某建筑公司承攬了一項水箱制作安裝工程,并找到老吳焊接水箱支架。老吳在收工下樓時不慎摔落致九級傷殘,要求建筑公司和老張共同賠償60.7萬余元。日前,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審理后予以判決。
2020年11月,老張從某建筑公司承攬了一項辦公樓配套水箱制作安裝工程,并找到老吳焊接水箱支架。當日,老吳在收工后下樓時,不慎從二樓天井直接摔落至一樓地面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此次事故導致老吳腰椎和左腕關節兩處損傷,損傷后果評定為九級傷殘。
因醫療費等經濟賠償未達成一致,2021年9月,老吳將某建筑公司和老張訴至法院,要求該建筑公司和老張共同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60.7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吳與老張為雇傭關系,老張作為雇主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案涉公司作為施工方,對案發部位樓梯未采取防護措施,應承擔30%的責任。案發當天,老吳從未加設護欄樓梯多次往返,已知事發樓梯存在跌落風險,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
被告老張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平中院提起上訴。
四平中院審理后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之規定,老吳系從事焊接具體專業技能的個體經營者,工作時間由其焊接進度決定,老張并不掌握焊接技術且未對老吳焊接工作進行控制和支配,老張與老吳屬承攬關系而非勞務關系。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之規定,在不存在相關過錯的情形下,老張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涉公司對于二樓天井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導致有關人員從二樓天井處通行時存在安全隱患,是案涉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該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老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施工環境的危險性應具有認知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識,而其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在焊接工作完成后離開工作現場時從二樓天井處跌落受傷,自身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結合本案具體情節,法院酌定某建筑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老吳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日期:2022-3-23 14:19:2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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