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5-24 7:13:41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余建華 柏林)車子遇海水漲潮后,遭受財產損失,聯系保險公司理賠被拒。日前,浙江省寧?h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依法駁回車主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1年11月,李某駕車前往某鄉鎮,將車輛停在船廠附近,便出海釣魚了。中午回來時,卻發現車子因海水漲潮被淹了,李先生立即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派出所民警到事故現場后發現車子確實有被海水淹過的痕跡。隨后,李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標的車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疇為由,拒絕賠償。
李先生認為,自己為涉案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公司也收取了保費。海水漲潮不可預見,投保時并沒說明車輛被潮水淹沒的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為此,李先生特地找了評估機構對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經評估,本次損失達61700元,李先生支出評估費用3200元。
今年3月,李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至寧海法院,要求其履行保險責任,支付保險賠償金61700元并承擔評估費用3200元。
保險公司則表示,李先生將車輛停放在海邊存在一定過失,而且潮汐是正常的自然現象,不屬于自然災害,自然災害才是保險公司的責任范疇。
李先生抗辯稱,作為附近的居民,加上生活經驗判斷,停車的位置不會被潮水淹沒。但當日此處的海水漲至如此高度,遠遠超出自己可預見的范疇,因此,這屬于自然災害,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潮汐是海水在天體引力作用下產生的周期性運動,是一種有規律的、可預見的自然現象,并非突發和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李先生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涉案車輛曾因潮汐而被海水淹過,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涉案車輛被海水淹時的漲潮超過原有的規律性,并且被認定為自然災害。因此,案涉車輛因海水漲潮受淹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保險合同簽訂時,存在諸多條款,投保人在投保時可能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有所注意,但對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范圍卻容易忽視。
保險合同簽訂的目的在于轉移和分散風險,而風險的核心含義是“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和損失”。因此,保險合同也體現為一種不確定性,即以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事件作為賠付保險金的依據。該案中,潮汐屬于有規律的、可預見的事件,不具有風險特征,其所帶來的車損不在保險范疇。因此法院不支持李某的訴請。
日期:2022-5-24 7:13:4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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