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5-26 9:40:12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吳英 鄧晨雨)未成年學生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傷,應由誰承擔責任?日前,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學生下樓梯摔傷引起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判決由學校承擔全部責任。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判決已生效。
小明(化名)系黃梅縣某中學在校學生。2020年9月10日,小明因下雨樓梯濕滑不慎摔倒,左腰部撞向樓梯臺階受傷,先后被送至黃梅縣人民醫院、九江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九江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左腎挫裂傷并左腎周圍血腫。2021年10月2日,小明再次因腰部不適在九江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21年11月2日,經武漢福田愛民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小明左腎萎縮無功能構成七級傷殘。
另查明,事發后,黃梅縣某中學已向小明支付醫療費用41070元,小明的父親在該學校領取款項1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小明因本起校園傷害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小明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因樓梯濕滑不慎摔倒受傷,學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沒有及時清掃積水、設置提醒標志,在本案中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遂確定由被告黃梅縣某中學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判決由學校賠償小明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22373.21元。
日期:2022-5-26 9:40:12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