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10 9:42:38 人民法院報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適用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審審結一起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穿山甲鱗片的案件,對6人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的刑罰,并處罰金。
2020年9月,被告人張某、李某以每公斤2600元的價格,分兩次共向被告人陳某、高某(另案處理)非法出售105公斤穿山甲鱗片,獲利26萬余元,被告人李某萬對交易實施幫助。陳某又將購買的穿山甲鱗片加價出售給被告人蘇某。2021年1月,張某、李某又接收382公斤穿山甲鱗片準備出售,被告人林某協助運輸并將鱗片烘干。后382公斤穿山甲鱗片被查獲,經評估,價值估算為713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6名被告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的刑罰,并處罰金。后5名被告人上訴。
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并于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按照原來適用的2000年司法解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價值在2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2022年司法解釋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動物制品采用同樣的價值標準,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價值2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以及刑事司法解釋適用的規定,在該案辦結前,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被告人有利,故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進行判處。
法院認為,張某、李某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情節特別嚴重;林某幫助他人非法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情節特別嚴重;陳某、蘇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李某萬幫助他人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情節嚴重,前述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張某、李某系主犯;李某萬系從犯,且構成自首;蘇某委托家人將10公斤未售出的穿山甲鱗片粉末上繳公安機關,并主動退賠17萬余元,且認罪悔罪。二審依照新的司法解釋對5名上訴人的自由刑予以調整,對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分別處以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的刑罰,罰金刑不變。
■法官說法■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中占比增加,體現了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懲處力度的加大。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更是構建了全網全鏈條的懲治模式,對殺害、買賣、運輸、銷贓等各環節均加以規范,同時修改了2000年司法解釋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數量劃定量刑檔的標準,而改以價值作為量刑標準,更好地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本案作為深圳市首件適用新司法解釋確立的價值標準對被告人作出終審判決的案件,對以后同類型案件的判罰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首先以涉案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制品的價值確定量刑檔;其次,因該類犯罪通常是團伙犯罪,要結合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鏈條中的地位和作用準確認定主從犯;再次,根據新司法解釋確定的從重處罰和降檔處罰的條件,判斷被告人是否具有相應量刑情節,據此最終確定適當的刑罰。
日期:2022-6-10 9:42:3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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