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14 12:38:39 人民法院報
近日,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敲詐勒索案,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姚某、呂某、汪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2021年6月,被告人姚某伙同被告人呂某、被告人汪某在通化市東昌區某酒吧附近與被害人吳某故意發生碰撞,并以吳某酒后駕車相威脅,向吳某索要4000元;2021年9月,在五月花小區附近紅綠燈處,姚某駕車故意撞上被害人鄒某的車輛后,由呂某假冒車主向鄒某索要1.8萬元;2021年10月,在東昌區某電影院附近,呂某發現被害人飲酒后告知姚某,二人尾隨至勝利路附近,故意撞上對方車輛,并向被害人索要8000元;2021年11月,呂某在東昌區東寶一條街附近發現被害人劉某有酒后駕車的可能,隨即告知姚某,二人尾隨至紅旗橋下紅綠燈處時,故意撞上對方車輛,欲敲詐錢財,后發現劉某未喝酒,遂通過保險進行處理;2021年11月,在東昌區光明路附近,呂某發現被害人孫某酒后駕車,隨即與姚某、汪某駕車尾隨至康馨園附近,故意撞上對方車輛,敲詐孫某8000元。
2021年6月至11月期間,姚某、呂某、汪某連續5次以相同的“碰瓷”手法,通過蹲點尋找作案目標尾隨的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詐勒索醉酒駕駛人,累計敲詐7名被害人,涉案金額達3.8萬元。后姚某、呂某、汪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姚某、呂某、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危險方法制造事故,利用酒駕者發生交通事故后不敢報案的心理敲詐勒索他人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查明上述事實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22-6-14 12:38:3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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