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17 12:23:58 法治日報--法治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某作業單位在未盡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在田間路邊噴灑農藥,致蜂農的蜜蜂大量死亡。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經調解,某作業單位賠償蜂農曹某6.5萬元。
去年6月間,蜂農曹某發現自己養的31群蜜蜂大量集中死亡。曹某認為,造成蜜蜂大量死亡的原因是某作業單位在路邊噴藥導致。與對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他訴至法院,索賠10.43萬元。
曹某訴稱,其常年在其承包地內道路旁邊設置養蜂場地。去年6月1日上午,某作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未向自己所在村委會申請噴藥的情況下,對田間路邊的楊樹進行防蟲噴藥作業,藥液直接飄落在自己的養蜂箱上,造成31群蜜蜂先后死亡。蜜蜂死亡時正值花期,是蜜蜂采蜜的最佳時期,蜂蜜產出較高且質量較好,售賣價格比市場價高出許多。某作業單位的行為讓自己一年的收益化為泡影。事發后,他多次找到被告協商,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蜜蜂、蜂蜜、蜂王漿、蜂花粉以及蜂箱等各項損失共計10.43萬元。
被告某作業單位辯稱,為林木噴藥行為系委托某公司具體負責,屬于正當的病蟲害防治事項,蜜蜂死亡與噴灑農藥沒有因果關系,工蜂壽命為40—50天,如果5月份開始采蜜,6月份是蜜蜂的正常自然死亡,故不同意賠償。
本案審理期間,密云法院多次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最后,作業單位同意賠償養蜂人曹某6.5萬元,并即時履行。
本案主審法官魯躍晗告訴記者,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噴藥作業單位在對道路周邊的林木噴灑對蜜蜂有嚴重殺傷效果的農藥時,應當提前了解周邊農業生產情況并告知鄰近3000米以內的養殖戶。如果相關作業人未盡告知義務而直接噴灑農藥,導致養殖戶蜜蜂大量死亡的,應當認定具有一定的過錯,產生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損失數額認定方面,魯躍晗表示,蜜蜂能夠通過制造花蜜創造價值,人工養殖的蜜蜂不宜認定為普通財產,屬于生產工具的范疇。對于生產工具的毀損,除應當賠償生產工具本身的價值外,還應賠償因此可能喪失的生產經營收益。一般情況下,可依據正常年景蜜蜂生產蜂蜜、王漿、花粉、蜂膠等蜂產品的情況進行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也可以委托專門的機構,如蜂業協會,進行評估鑒定。蜂業協會作為管理養蜂業與蜂產品生產銷售的專業社會團體,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可以就蜜蜂死亡造成的損失作出評估。
魯躍晗稱,《養蜂管理辦法(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在放蜂區種植蜜粉源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避免在盛花期施用農藥。確需施用農藥的,應當選用對蜜蜂低毒的農藥品種。種植蜜粉源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施用農藥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鄰近3000米以內的養蜂者,使用航空器噴施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作業5日前告知作業區及周邊5000米以內的養蜂者,防止對蜜蜂造成危害。
日期:2022-6-17 12:23:5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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