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20 10:44:02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安子元)車主發現購買的車輛輪胎生產日期晚于車輛出廠日期,遂以車輛生產商、經銷商存在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返還購車款10萬元并賠償各項損失36萬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因車輛輪胎標識與車輛合格證記載內容相符等原因,判決駁回了車主的訴訟請求。
原告劉先生訴稱,2019年9月其與精鷹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產品銷售合同》,購買某型號白色轎車一輛,同日付清全款。2020年10月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注冊登記的信息中載明車輛出廠日期為2019年12月。后其對車輛補胎時發現,輪胎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晚于車輛合格證登記的出廠日期。故以存在欺詐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騏達汽車公司辯稱,對劉先生所述車輛出廠日期、輪胎生產日期無異議,但2020年3月對庫區車輛進行常規檢查時,發現輪胎標識與車輛合格證記載不符,存在初期加裝錯誤。因為供應商換新,將本應供應給超跑的輪胎加裝在了普通轎車上。公司發現錯誤后,以“輪胎標識與合格證不符”為由,對庫區內97臺該型號車輛申請了凍結,并返回車間更換輪胎。因此,更換輪胎是基于車輛合格證的要求,即公司必須按照工信部登記的車輛合格證記載內容生產車輛,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不同意原告訴請。騏達汽車公司提交了庫區問題處理結果單、返工作業指導書予以證明。
被告精鷹汽車銷售公司辯稱,車輛到庫日期為2020年6月,公司未進行過更換或者維修,對客戶沒有特別提醒義務,不同意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車輛輪胎標識與車輛合格證記載內容相符,合格證亦在出售時向劉先生移交,騏達汽車公司、精鷹汽車銷售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案涉車輛輪胎被更換后,也并未對車輪使用價值等造成不當影響,法院最終駁回原告劉先生的訴請。
宣判后,原告劉先生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通常情況下,欺詐系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本案中,劉先生主張,騏達汽車公司出售車輛的輪胎生產日期晚于車輛出廠日期,兩公司未告知車輛存在上述嚴重瑕疵,因此存在欺詐。但在車輛售出時,車輛合格證已經移交給原告,輪胎標識與車輛合格證記載內容一致,兩公司并未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案涉車輛輪胎在出售前被更換,系因加裝型號錯誤返工,是生產商在出售車輛前的日常維護檢查,輪胎更換符合車輛合格證的要求,并未對車輪使用價值造成不當影響,亦未對劉先生實際使用車輛造成任何損失,因此法院對于原告訴請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文中均系化名)
日期:2022-6-20 10:44:02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