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21 11:02:28 人民法院報
“老帶新”“推薦有禮”……開發商為刺激樓盤銷量推出的營銷活動層出不窮,但有些開發商在實際履行時卻常常拿出限制條款、免責條款為自己“留有余地”。日前,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老帶新”購房傭金糾紛,判決被告房產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額傭金4.8萬元。
原告呂先生是某房產公司的老客戶。2021年7月,該公司在小程序中開展了“推薦成交享傭金”活動,參與者只要推薦新客戶購買該公司商鋪即可享受成交總價2%的傭金。在銷售的介紹下,呂先生在小程序上進行注冊,參與了該活動,并成功推薦好友購買了總價值240萬元的商鋪。交易完成后,該公司卻拒付呂先生傭金,無奈之下呂先生起訴至奉化區法院。
房產公司負責人答辯認為,呂先生與房地產公司無直接合同關系,呂先生無權向被告公司主張;即便可以主張,活動協議中寫明了房產公司有權對推薦人資格進行“二次判定”。呂先生是老客戶,不符合此次活動參與對象的條件,不能享受所承諾的傭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房產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對外發放的廣告宣傳單內容涉及項目名稱、主體資格、傭金比例、活動期限等,內容具體明確;且宣傳單中明確寫有“推薦成交即享豐厚獎勵——成交總價的2%(稅前)”等內容。法院認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對于內容具體明確,且包含有“即刻”“即享”等結果導向性詞語的廣告宣傳,應當認定為要約。呂先生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推薦了新客戶購買商鋪,系通過行為作出承諾。呂先生與房產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成立,房產公司應當按約履行義務。房產公司對外發放的廣告宣傳單和注冊及協議,均未對活動主體是否是老客戶進行限制約定,僅對被推薦客戶進行了約定,因此房產公司以呂先生系老客戶為由不予支付傭金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為此,法院判決房產公司向呂先生支付全額傭金4.8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有兩大要素,一是內容具體明確,二是表明經相對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商業廣告中關于產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報酬、期限等內容具體明確,且承諾給予一定報酬,應視為要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房產公司為促進商品房銷售,通過印制宣傳單、發布廣告等形式承諾給付一定的報酬,或采用“老帶新”方式招攬客戶,屬于通過實際行動與介紹人或老客戶建立起了中介合同關系。按照法律規定,事成之后,開發商作為委托人應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否則將構成違約。
遇到此類房產公司拒付傭金的情況,當事人維權需要三個步驟:首先,在沒有簽訂中介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保存好開發商宣傳、促銷所使用的廣告單、活動說明等,以便法院對是否構成要約進行認定;其次,當事人在完成推介行為后,應當主動保留交易成功的相關證據,如被推薦人支付購房款的收據、交易現場照片、購房合同復印件等;最后,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當事人應當積極作為,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工商局等相關部門進行反映,向人民法院起訴立案等,保護自身權利。
日期:2022-6-21 11:02:2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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