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21 16:39:46 四川高院
2022年6月2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張志軍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張志軍因犯故意殺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張志軍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改判張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后,被害人的六名近親屬提出申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啟動再審,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于2021年12月31日改判張志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原審被告人張志軍因女兒的婚姻家庭糾紛,持尖刀捅刺女婿鄒某及鄒某父母鄒某海、楊某芬,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志軍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張志軍在女兒的婚姻家庭糾紛中,作為長輩本應冷靜對待,理性處理,但其卻失去理智,持刀行兇,在短短的數分鐘內連續刺倒三被害人,所刺皆為胸腹要害,行為毫無節制,殺人意志堅決,犯罪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懲處。雖然張志軍有自首情節, 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 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核準死刑。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張志軍會見了其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日期:2022-6-21 16:39:4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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