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22 12:53:16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時俊亞 徐耀軍)車輛購買保險時未投保“不計免賠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能否根據保險合同按相應的比例免賠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全額賠付保險金,對其“根據事故責任免賠率20%”的主張不予采信。
案情回顧
2021年1月28日,被告岳某駕車在焦作市中站區人民路與怡光路口時,與原告崔某駕駛(馮某乘坐)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崔某、馮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岳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崔某、馮某不承擔責任。
崔某隨即前往醫院治療,前后住院88天,住院期間1人護理,共花費醫療費22640.81元。2021年11月19日,經鑒定,原告崔某因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遺2處畸形愈合構成一處十級傷殘。
經查明,被告岳某駕駛的車輛為某工業公司所有,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50萬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未購買不計免賠的附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案件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該工業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時未投保“不計免賠險”,其司機負事故全責,根據事故責任不計免賠絕對免賠率20%。被告工業公司辯稱,保險公司提出的不計免賠不成立,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提示。遂該車輛投保三責險中不計免賠率20%的條款是否有效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岳某駕駛車輛與原告崔某駕駛(馮某乘坐)的二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岳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崔某、馮某不承擔責任。
因被告岳某系被告某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生事故時在執行工作期間,且駕駛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內和被告某公司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投保人未購買不計免賠根據事故責任免賠率20%,法院認為,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因此,案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手冊》中對免賠率的規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現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保單和投保人聲明中,僅顯示投保人加蓋公章,無具體經辦人簽名,在被告不予認可的前提下,不能證明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告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車損等各項損失合計126038.31元,不超過保險限額,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全額承擔。
日期:2022-6-22 12:53:1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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