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7-20 16:05:18 人民法院報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爭奪同一個祖輩“公號”引起的糾紛,法院認為,“公號”的形成、變更受鄉約民俗等規范,不屬于法律調整范疇,應由宗族成員自行協商處理,遂對原告的起訴依法予以駁回。
2020年,鄭某甲、鄭某乙所在宗族籌備修訂族譜一事,并自發組建了編譜理事會。由編譜理事會通知宗族成員按有關世系傳承、公號尊稱等相關事項填報登記載譜。在信息上報中,鄭某甲認為其祖母于1923年過世時就已設立祖宗牌位被尊為“某龍”媽,其祖父過世后即被尊為“某龍”公。鄭某乙則認為,自1970年流傳至今的歷史家族族譜載明鄭某乙祖父的字輩是“某龍”,2006年上報做族譜的字表也是上報字輩“某龍”,只是后來被人篡改為“某華”。兩位老人均認為各自祖父的“公號”應為“某龍”公,并因此發生糾紛而鬧上公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因原、被告各自祖父過世后在修訂族譜時就所謂的“公號”能否重復引發的糾紛。所謂“參天之樹,必有其根;懷山之水,必有其源”,宗族、宗祠文化是中國特有的民俗傳統文化,根于血緣,而后修族譜、建祠堂、祭祀祖先、幫貧濟困、傳播文化等,在幫助海內外華人尋根問祖、緬懷先祖、激勵后人、協作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對于宗族、宗親間開展的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相關活動應予以尊重。原、被告均系鄭姓同一宗族人,各自祖父的牌位均供奉于同一宗祠,雙方均參與該宗族自行發起、組織的族譜修訂活動。族譜是一種以表譜形式記載一個以血緣關系為主體的宗族世系繁衍和重要人物事跡的特殊圖書體裁,承載了宗族的歷史、文化和情感,具有特殊意義,在歷史發展中從“官修”變為“私修”,且民間各宗族之間對修訂族譜均自行制訂了相應管理規則,由此可見修訂族譜的行為屬于宗族內部行為。原、被告所述修訂族譜中所謂祖先的“公號”,實為后人對先人的尊稱,寄托著后人對先人的哀思,維系著宗族關系,并不涉及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對于“公號”的形成、變更,亦受相關鄉約民俗、宗族制度所規范,不屬于法律調整的范疇。對于“公號”能否重復問題,應由宗族成員自行協商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原告的起訴依法應予駁回。現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人格權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人死亡后其作為人的基本人格已經喪失,但其名譽、姓名、肖像中的社會性利益因素仍應當予以保護。當死者人格遭受侵害時,因死者人格權已消滅,受損害的不是死者的人格權,而是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利益。而原告所主張的祖輩“公號”系在宗族中為祖輩創設的名號,亦是后輩對祖輩的尊稱。“公號”能否重復的問題并不涉及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也就不涉及死者的人格利益。本案系因農村事務引發的糾紛,其本質是宗族、宗祠文化下的產物。從發揮宗族、宗祠良性價值以及促進宗族成員和睦相處上著手,在不涉及違法犯罪的前提下,法院尊重宗族、宗祠在合法范圍內的自治性,更符合農村的風俗習慣,也更有利于宗族、宗祠中優秀傳統文化的發展。因此,祖輩“公號”能否重復問題,實質是宗族內部管理問題,應由宗族成員自行協商處理,在不觸及法律劃定的反面行為邊界時,不適宜通過法院的民事審判程序來加以處理。
司法裁判不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唯一方式,道德規范、公序良俗、自治規約等社會規則亦在各自領域發揮積極作用,與法律法規形成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的共存局面,共同打造美好和諧的社會治理體系。本案以裁定駁回起訴的方式結案,顯示了法院對傳統民族文化的充分尊重,避免了激化村民內部矛盾,同時也引導當事人友善協商、遵守規則,弘揚了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了法律對人性本善的尊重和保護,充分彰顯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
日期:2022-7-20 16:05:18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