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8-3 13:19:30 人民法院報
業主向開發商預先租賃30個人防車位20年,準備轉租營利。開發商通知交付車位時,業主反悔,要求退回租金8萬元。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人防車位租賃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雙方租賃合同有效,駁回一審原告訴訟請求。這一判決為在城市車位資源稀缺的大背景下,明確了人防車位的權屬和利用范圍。
家住淮南市田家庵區某小區的夏先生與該小區開發商安徽某發展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業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簽訂車位租賃協議,夏先生承租置業公司位于該小區北區P1-030人防車位。雙方約定,夏先生一次性向置業公司支付租金8萬元,租賃期限暫定20年,租賃期滿后,租賃期限自動順延至人防車位附屬用房土地使用權期滿,夏先生無需另行支付租金。租賃期間,夏先生不得改變車位用途,有權向小區業主轉租車位,但需向物業公司進行備案登記。
2020年12月16日,置業公司向夏先生出具車位交付通知書,督促夏先生辦理車位交付手續。夏先生認為,人防車位不能出租,該車位存在權利瑕疵,租賃期超過3年屬于違法行為,故未辦理交付手續。后雙方協商未果,夏先生向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解除車位租賃協議,置業公司立即返還車位租賃費8萬元,賠償違約金2.4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人防車位是指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需要時可以用于人防工程、平時可以用做車庫供業主使用的車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本案中,置業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停車位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其與夏先生簽訂的車位租賃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夏先生對其主張的置業公司的欺詐行為并沒有提交證據證實,故雙方應當依約履行,不得擅自解除或變更。一審判決駁回夏先生的訴訟請求。
夏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訴。
淮南中院審理后認為,夏先生與置業公司就車位使用權的年限、租金、用途達成一致,合同性質上屬于車位租賃合同。人防車位由于其戰備性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特殊性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但也有滿足普通民眾日常停車之需而開發的經濟功能。人防車位所有權不得進行買賣、讓渡,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允許建設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設的人防車位自營或者依法進行使用權轉讓、租賃。本案中,本著“誰投資、誰受益”原則,由開發商投資建設且未納入業主分攤面積的人防車位,其使用、管理及收益權歸屬于開發商。故涉案車位不存在權利瑕疵,車位租賃協議合法有效。夏先生提出解除合同,返還租金,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期:2022-8-3 13:19:3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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