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8-4 14:59:41 人民法院報
丈夫隱瞞房地產經紀人身份,讓妻子購買自己提供居間服務的二手房,又遲遲不辦理購房手續。賣家發現其真實身份后,拒絕履行合同。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該院認為,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從事房屋交易的經紀人及經辦人,不得承購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經紀人沒有在簽訂居間服務合同前告知賣家真實身份,賣家發現其真實身份后提出解除合同,并無不當,終審維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上訴。
2021年1月,吳女士經某房產中介公司介紹,與何某簽訂了合肥市存量房房屋買賣合同,出售二手房一套。何某于當天支付了定金1.9萬元、首筆購房款8萬元。同日,吳女士、何某和某房產中介公司簽訂居間服務合同,約定居間服務費為2.6萬元,由何某承擔,周某作為某房產中介公司的經紀執業人員和經辦人簽字確認。
合同簽訂后兩個多月,何某借口貸款審批手續未辦理完,一直未按照合同約定辦理購房手續。后來,吳女士向房產中介公司客服平臺投訴,得知這套房屋的經紀人周某就是買家何某的丈夫。吳女士認為周某夫婦及房產中介公司故意隱瞞事實并拖延合同履行,要求解除合同。何某訴至合肥高新區法院,請求判令吳女士退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和房價上漲造成的損失等約90萬元。
合肥高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等規定,周某從事房產經紀工作,并作為本次二手房買賣的經紀人,確有惡意向吳女士隱瞞其與何某的夫妻關系,違反了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規范,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吳女士委托某房產中介公司出售房屋,系基于對該公司作為房地產中介機構的信賴,以期獲得利益最大化,但該房產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周某作為經紀人,與買方存在重大利害關系,勢必會影響其向吳女士提供中立的居間服務,可能干擾吳女士正確判斷房屋市場行情、自主選擇交易對象和交易時機。吳女士作為無過錯方,在得知周某真實身份后有權選擇是否繼續履行合同。一審判決解除原告何某與被告吳女士簽訂的合肥市存量房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吳女士向原告何某返還購房款8萬元,駁回何某要求吳女士退還定金、支付違約金、賠償房價上漲產生的損失等訴請。
何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合肥中院二審認為,周某沒有在簽訂居間服務合同前向賣家告知其真實身份,賣家得知周某真實身份后提出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并無不當。何某主張吳女士構成違約,其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該主張成立,因此不予支持。
日期:2022-8-4 14:59:4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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