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8-24 13:34:58 人民法院報
開發商沒有兌現廣告內容,屬于合同違約嗎?日前,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中,認定開發商關于小區提供樓巴附加服務的廣告內容對業主作出購買決定具有重大影響,開發商未按廣告內容提供樓巴接送服務,構成事實違約,需賠償業主相應損失。
2016年,小明購買了位于珠海市香洲區的一套商品房。雖然該商品房離市區較遠且交通不便,但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提到會安排樓巴接送業主,發車頻率為每十分鐘一班。樓巴是一種交通工具,在特定的時間、區間內,用巴士等交通工具把乘客送到目的地,行駛時間大多聚焦在上班和下班高峰期,早晨從六點到八點半之間,晚上從六點到八點之間。有樓巴接送通勤,讓小明得以放心買房。房屋交付后,開發商遲遲沒有兌現每十分鐘一班的樓巴服務,小明遂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開發商按廣告內容提供穿梭巴士服務,五年免費。
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開發商實際提供的樓巴服務達不到宣傳的數量及頻次,屬于違約,判決開發商向小明支付違約金8300.01元。
開發商及小明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中院上訴,小明上訴請求與一審相同,開發商則上訴請求改判無需向小明支付賠償款。
珠海中院二審認定,開發商在宣傳資料中寫明樓巴的數量、發車頻率、往返地點、費用等,應認定為開發商就商品房相關配套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在涉案樓盤公共交通不便,業主多數跨區工作的情況下,應當認為開發商銷售廣告中關于免費樓巴服務的宣傳對業主判斷房產價格和作出購買決定具有重大影響。因此,開發商關于免費樓巴服務的宣傳構成要約,應作為合同內容,對開發商具有約束力,開發商投入的樓巴服務情況與其承諾的情況不一致,構成違約。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維持原判,開發商需向小明支付違約金8300.01元。
日期:2022-8-24 13:34:5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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