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9-23 10:09:17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吳昆)男子在小區內夜跑時,不慎被施工場地設施絆倒骨折。其主張施工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故起訴要求賠償各項費用損失共計22萬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施工公司賠償男子10.8萬元。
張先生訴稱,其在居住社區內跑步時,不慎被陽光建設公司在小區內道路上的施工設施絆倒。由于陽光建設公司未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其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尺骨鷹嘴粉碎骨折、皮膚擦傷。該事故致其花費醫療費及相關費用,由于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陽光建設公司辯稱,張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害系被公司設備絆倒,公司與其受傷沒有關聯性,請求法院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雖然張先生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其摔傷,系被陽光建設公司在施工場地內擺放的占道設施絆倒所致,但根據陽光建設公司工作人員提交的張先生受傷現場示意圖、工作人員陳述等證據及法院現場勘驗情況,可以認定張先生受傷與陽光建設公司施工場地設備存在因果關系,且陽光建設公司并未就張先生受傷時施工場地的實際情況提供客觀證據,陽光建設公司應對其在臨時占道場地未及時采取必要合理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張先生受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張先生在陽光建設公司已對占用場地進行圈占,且在場地周圍放置部分警示標志的情況下,仍跑步通過陽光建設公司已占用的施工場地,由此導致其在施工場地范圍內不慎摔倒,其對自身受傷亦負有過錯責任,應在其所負責任范圍內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一、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陽光建設公司作為社區內施工場地的臨時管理方,對施工場地安全負有保障義務。陽光建設公司應確保位于居民區內的施工場地有明顯且完善的安全警告標識,提醒居民通過時注意安全。
本案中,經法院實際勘驗,雖陽光建設公司在施工場地設有部分警示標志,但數量較少,且夜間警示標識無法識別,存在安全隱患,故其并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于張先生的受傷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
二、被侵權人的注意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張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注意義務內容包括選擇適當的夜跑線路、對于跑步中可能遇到的危險的避讓義務,當然對于該注意義務的要求不宜過苛。本案中,張先生選擇在夜間跑步,本身就會因視野問題而存在一定的危險性,此外,雖陽光建設公司施工場地的夜間指示標志并不完善,但張先生對于此地存在施工情況系明知,張先生選擇夜跑,由此導致其在施工場地范圍內受傷,其對自身受傷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在其所負責任范圍內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日期:2022-9-23 10:09:1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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