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0-13 16:04:51 法治日報--法治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紀艷瓊 唐靜靜
負責公司郵箱注冊和管理工作的高級經理張某,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將公司高管郵件轉發至自己設置的郵箱并進行查看。為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職業道德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并確認勞動者張某存在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用人單位據此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02年1月入職A公司,擔任運營維護部高級經理,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某在公司內負責公司所有郵箱的注冊工作,但2020年7月15日,公司人力部門負責人發現,發送給公司總裁的郵件同時向B郵箱地址發送。后經調查,該郵箱為張某私自設置,用以盜取公司及公司高管的郵件。
2020年8月6日,A公司以張某未經公司授權許可,擅自盜取公司機密郵件為由,向張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引發勞動爭議案件。案件在一審過程中,A公司表示,其已向公安機關報案,2020年9月4日,公安機關已立案。
此案在一審階段,張某否認其曾轉發相關郵件。但二審中,法院依A公司申請調取了張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筆錄顯示,張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多次承認其未經公司同意擅自轉發了公司高管郵件并查看。
法庭上,張某也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表示認可,但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其只是因為擔心被辭退才轉發公司高管郵件并查看的,而且僅查閱了與自己有關的郵件,并未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
此外,張某還提出,自己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且A公司授予自己權限就表明公司知曉并認可自己在工作中不可避免會接觸到郵件,卻仍以其竊取公司機密文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
【法院裁判】
此案經兩審審理后,法院認為,根據法院調取的張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知,張某承認其曾利用工作職權,擅自對A公司高管的郵件設置轉發供其查看,該行為已違反了員工的基本職業道德。A公司以張某盜取公司機密郵件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可知,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其中,職業道德是勞動者職業活動的行為規范,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張某雖被賦予管理A公司郵箱的權限,但其未經公司同意且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公司高管的郵件設置轉發供自己查閱,無論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論其是否查看或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該行為本身都違反了勞動者最基本的職業道德。
【法官說法】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只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時,用人單位才能無過失辭退勞動者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其中,該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用人單位可能在其規章制度中對勞動者的職業道德作出明確規定,也可能未進行具體規定。一般認為,職業道德作為勞動者職業活動的行為規范,是勞動者工作時的基本道德要求,而用人單位因其生產活動多樣性的現實所限,很可能無法在其規章制度中對每一種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設定標準或制定規則。因此,不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是否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明確規定,勞動者都不得違反基本的職業道德,否則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
就本案而言,張某雖系A公司負責郵箱注冊、管理的工作人員,但其未經A公司同意擅自將公司高管郵件轉發至其控制的郵箱,即使其稱僅查閱了與自身有關的郵件,但該行為本身顯然違反了勞動者基本的職業道德,A公司據此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無需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日期:2022-10-13 16:04:5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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