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1-7 12:52:15 中國法院網
數字經濟時代下,依托各類互聯網平臺,產生了大量依賴平臺就業的新業態從業者,這些從業人員在追求工作自由與靈活的同時,也往往面臨著權益受損時維權難的窘境。
基本案情:
小張是某公司雇傭的外賣騎手。某天,小張通過外賣平臺接受訂單配送任務,在送餐途中與一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張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事故后,小張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診斷為多處骨折,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某公司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約定,騎手在排班期間或訂單配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包含交通事故),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情形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含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等。治療結束后,小張與保險公司溝通理賠未果,故起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保險公司辯稱:案涉雇主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小張所在公司而非小張本人,其與小張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因此不同意向小張進行賠償。另外,本起事故是由于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導致,小張應當向侵權人主張全部損失。
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作為某公司的雇員,在工作期間從事外賣配送業務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該公司對其負有賠償義務。其所在公司在被告處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小張作為該責任保險的第三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有權就其應獲得的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小張受傷情形完全符合案涉保險責任范圍,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小張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11萬余元。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本案即是由此引發的一起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中,雇傭小張的公司是責任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小張是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小張在送餐途中意外受傷,在其所在公司未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下,小張有權“跳過”公司直接以第三者身份要求保險理賠,保險公司不應以與騎手之間無直接合同關系拒賠。
日期:2022-11-7 12:52:1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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