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1-16 13:59:47 人民法院報
2019年底,被告人李某在使用某網盤分享鏈接時,發現該功能存在一程序漏洞,隨即利用該漏洞自寫代碼,并在其租用的服務器搭建的網站上開通一個破解網盤分享鏈接密碼的主頁,用于自動化利用獲取任意分享鏈接的提取密碼,并將該網站和功能在某論壇上宣傳,造成上杭縣某鄉鎮村民陳某等大量網盤用戶的分享鏈接及提取密碼被他人非法獲取。經鑒定,李某搭建的該網站破解功能使用總次數為218萬余次。卓某(已判刑)在此基礎上自寫腳本實現批量破解提取,由此非法獲取1.5萬余組分享鏈接及對應的提取密碼。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被他人用于破解計算機信息系統218萬余次,情節特別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理。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陳立烽 李林蕓)
法官提醒
大數據時代,擅長編程本是實用性強的技能,但不能用于歪門邪道。自寫非法破譯程序,即使并非本人操作應用,僅是為“炫技”分享,但若成為公眾信息大量被盜的罪魁禍首,也必然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提醒編程技術人員,技能用正途,莫做違法事。
日期:2022-11-16 13:59:4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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